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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議”后勞動者能否另行主張權利?

離職時與公司達成協(xié)議,認可問題已經全部解決,雙方不再存在勞動爭議后,勞動者還能否向公司主張權益?請看以下案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13日,李女士入職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22年7月5日,李女士因公司經營困難拖欠其2022年5至6月份工資而離職。李女士向公司主張,公司應支付其拖欠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經多次協(xié)商,李女士向公司提出,若公司結清工資,其可放棄經濟補償。2022年10月15日,李女士與公司達成協(xié)議,雙方結算了工資并簽訂確認書,表明拖欠的工資等已經全部結清,雙方不再存在其他勞動爭議。

2022年11月15日,李女士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在仲裁處理中,公司認可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但主張這些問題在協(xié)商工資問題時已一并解決,李女士也簽訂了確認書,表明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議,因此請求駁回李女士的仲裁請求。公司提供了李女士簽字按手印的確認書為證。

李女士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亦承認雙方協(xié)商過程中曾提出放棄經濟補償,但主張確認書僅代表自己的工資已全部結清,其提出放棄經濟補償亦是為了請公司盡快結清工資,經濟補償?shù)戎鲝埐⑽磳嶋H解決,該確認書載明的“不再有其他勞動爭議”的內容,違反法律關于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應當是無效的。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李女士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簽訂的確認書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首先,確認書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屬于可協(xié)商的權利。本案中,李女士同意放棄經濟補償并簽訂確認書,應視為雙方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李女士主動放棄了獲得經濟補償?shù)臋嗬?。雙方通過協(xié)商達成的合意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視為有效。其次,公司出具的確認書中帶有李女士個人簽字及手印,且李女士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系受公司或他人欺詐、脅迫所簽,也未舉證公司有乘人之危行為,且李女士承認其在協(xié)商過程中主動提出過放棄經濟補償?shù)闹鲝?,故應視為其真實意思的表達。最后,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議”的含義。雖然李女士主張其在確認書中表達的僅是雙方對工資無爭議,并不包括對經濟補償無爭議,但未能就簽訂確認書時自己對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者確認書內容顯失公平等情形舉證,因此無法證明確認書無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guī)定亦體現(xiàn)了相似的法律規(guī)定。

綜合上述因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公司提供的確認書的真實性、有效性,駁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請求。

(河北工人報 李芳 張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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