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聚焦 >

用人單位超期約定試用期有效嗎?

實踐中,有部分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表現(xiàn)不佳而要求延長試用期考核,以達到進一步考察勞動者的目的。那么,這種超期約定試用期的做法有效嗎?

案情簡介


(資料圖)

李先生2020年2月13日進入某實業(yè)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20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試用期工資8000元,轉(zhuǎn)正后月工資10000元。

2020年8月2日,公司因李先生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xiàn)欠佳為由,提出延長李先生的試用期,否則公司就不能予以錄用。李先生為繼續(xù)工作,就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延長試用期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同意延長試用期2個月,至2020年10月12日止。2020年10月12日,李先生通過了公司的試用期考核,正式轉(zhuǎn)正工作。

2021年1月13日,李先生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時,向公司提出先前試用期的約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超期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李先生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試用期超期期間的賠償金。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先生的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三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條款對于試用期期間有明確要求且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遵守,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上述法定期限的當屬無效。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該公司在李先生試用期屆滿后,又通過雙方約定的形式延長了2個月的試用期。雖然雙方簽訂了延長試用期的協(xié)議書,但是該協(xié)議約定延長的試用期與之前的試用期之和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試用期,否則超過部分無效。鑒于雙方約定延長的試用期已經(jīng)實際履行,那么,公司應當按照員工試用期滿的月工資標準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賠償金。所以,仲裁委對李先生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河北工人報 閆正忙)

標簽: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