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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途中受傷公司要不要賠償


(資料圖片)

瀟湘晨報綜合 零星勞務用工人員在上班途中受傷,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經(jīng)審理查明,張某加入“某酒管公司客房幫工群”,群內該公司職工不定時發(fā)布清潔房間衛(wèi)生的幫工信息,用工前兩天群內發(fā)布消息后,群內人員自行報名確認后即可參加做工,公司在縣內提供專車接送,需在約定地點等候,完成工作后即可離開。做工高峰期一般為法定節(jié)假日和暑假等旅游旺季,群內幫工人員沒有明確的上下班時間,亦無固定的人員名單。

2021年5月至7月,張某為該公司提供勞務共十來天,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7月28日,張某接受群內幫工信息后駕駛二輪電動車并搭乘同為幫工人的李某前往公司做工,途中因路面濕滑車胎打滑,致車輛摔倒兩人受傷。

2022年2月16日,張某向湘陰縣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立其與該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3月21日,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其申請。張某不服該裁決,訴至湘陰法院。

湘陰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chǎn)關系,還存在行政上的隸屬性,即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

本案中,原、被告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張某并非通過一般的招聘程序進入公司工作,而是在“某酒管公司客房幫工群”的微信群中,按照該公司客房清潔業(yè)務繁忙時發(fā)布的不特定時間、人員、地點的招工信息,報名參加第二天的客房清潔服務,并根據(jù)清潔客房的數(shù)量結算報酬。其工作自主性遠遠高于處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可以完全根據(jù)自身情況決定是否報名、報名之后是否實際前去提供勞務。因此張某在被告公司務工并不存在相對穩(wěn)定的工作場所、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及明確的上級管理人員,缺乏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所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應具備人身隸屬性的要件,故張某與該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湘陰法院確認原、被告間不成立勞動關系,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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