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點丨員工放棄權利后 能否再次申請勞動仲裁?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讀者沈虹虹咨詢說,她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其中,她放棄的一些請求也寫入了調解書。
她想知道:若收到調解書后反悔,她對放棄的請求能否再次申請仲裁?
法律分析
沈虹虹不能對調解時放棄的請求再次申請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又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員會已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迸c之對應,沈虹虹與公司已經達成調解協議,表明雙方已達成合意且再無爭議,其不能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
上述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fā)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奔茨呐率侵俨脵C構錯誤受理,也“應當撤銷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奔慈绻麊T工在法院調解中放棄權利后,再次就放棄權利的權利提起訴訟,符合“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的特征,構成重復起訴,法院也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顏梅生 法官)
標簽: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