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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2種醉駕情形不得適用緩刑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王鑫 方大豐 通訊員陶琛 彭澎)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lián)合出臺《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其中明確:12種醉駕情形不得適用緩刑。

《紀要》包括酒精含量認定規(guī)則、案件取證標準、送檢程序、從重和從輕處罰情形等內容,并對醉駕刑事案件的證據(jù)種類以及實踐中存在的醉駕刑事案件如何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突出問題做了詳細、明確規(guī)定。

《紀要》指出:辦案時要綜合考慮酒精含量以及有無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駕駛機動車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同時還要結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曾經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jié)。

具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藥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無駕駛機動車資格;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等情形的,發(fā)生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紀要》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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