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延誤不退費怎么辦
【案情介紹】
2021年12月,我與其他19位老年人和王某協(xié)商組團前往海南旅游事宜,王某負責安排簽訂合同及對接,我作為老年人團體的代表,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向其交付旅游費用,之后收到旅行社發(fā)送的電子合同,因參團人員變動多次發(fā)生修改,旅行社數(shù)次向我發(fā)送的電子合同均帶有合同專用章。2022年1月3日,旅行社再次發(fā)送電子合同后,我代表19人簽字予以確認。合同對簽約雙方、旅游產(chǎn)品名稱、旅游日期、旅游費用等進行約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單。2022年1月20日因疫情未能出行,我與王某溝通退款事宜,王某以旅行社未向其退款為由拒絕退還,于是我又找到旅行社要求其退款,旅行社稱,王某與我溝通簽約并非經(jīng)其授權的職務行為,王某無權代理收取旅游費用,因此不需要承擔責任。請問律師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讀者 張先生
【律師解答】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您代表19位老年人向王某支付旅游費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時收到旅行社的電子合同,并且該電子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簽章,王某承諾的旅游費用也與合同一致,對于王某的代理權限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您簽訂旅游電子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項的行為是善意且無過失,因此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之規(guī)定,王某是旅行社的員工,王某在與您溝通時一直是以旅行社的名義溝通,并且,王某提供旅行社的電子合同都有旅行社專用章,您有理由相信王某是旅行社的員工,旅行社主張王某沒有代理收取價款的職務,該主張屬于旅行社內(nèi)部規(guī)定,您是不知情也無法知情的,對于王某的職權您是善意的,旅行社的主張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如果旅行社認為是王某超越職權導致其受損,旅行社可以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對您的退款責任,因此,旅行社需要將款項退還給您。
律師建議,您可以與旅行社溝通退款事宜,如旅行社拒絕退款,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jù)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相臣律師事務所盧彥民 趙志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