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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熱門:為愛轉賬,注意算好法律賬

原標題:為愛轉賬,注意算好法律賬

“轉賬1800元,備注寶貝去買手機”“轉賬520元,備注開心點”“轉賬520元,備注生日快樂”……讓羅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自己丈夫在幾年內給另一女人多次轉賬,轉賬金額為520、1314、188、666等不同金額,還給對方購買過內衣、睡袍、少女粉床單等。對于丈夫的轉賬,羅女士還能要回嗎?這些款項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哪些款項又能要求返還?近日,廣東省汕尾市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羅女士丈夫的全部贈與無效。

又到“520”,有人興致高昂地為愛轉賬,也有人為曾經(jīng)的為愛轉賬而傷透腦筋,陷入一地雞毛的法律糾紛中。


(相關資料圖)

近年來,為愛轉賬引發(fā)了大量法律糾紛。此類糾紛的劇情走勢往往高度相似——曾經(jīng)飽含濃情蜜意的紅包,隨著交往雙方關系變冷乃至走向反目或一方配偶的介入維權,成了愛的后遺癥和煩惱。

此類糾紛大體分為兩類:一類發(fā)生在正常的戀愛雙方;一類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出軌的愛向他人轉賬而引發(fā)的糾紛。不管哪類糾紛,各方爭議的焦點多集中在為愛轉賬的性質上——是贈與,還是借款?

在第一類糾紛中,如果為愛轉賬的性質被界定為贈與,則贈與一方無權再要回紅包等,如為愛轉賬屬于借款,則轉賬一方擁有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可要求對方償還相關款項。

在第二類糾紛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有權,情況不同于第一類糾紛。根據(jù)民法典,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而非夫妻各自有權處置一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應當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共同財產(chǎn)的,該處分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這就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向他人的轉賬行為動用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夫妻另一方不知情、未同意,在事后提出返還要求,不管轉賬屬于贈與還是屬于借款,接受轉賬的一方都應返還,甚至可能連本帶利返還。

而如果轉賬動用的是按夫妻雙方約定歸轉賬方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轉賬方有權處置,在贈與語境下,接受贈與方就不需返還,在借款語境下,轉賬方作為債權人有權追討借款,但是否追討由他自己決定。

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常將“13.14、52、188、520、1314”等中小規(guī)模特殊金額轉賬以及一些附帶明顯的“送禮”信息的轉賬定性為贈與,除非一方有明確證據(jù)證明轉賬為借款。對于數(shù)額較大的轉賬,則結合雙方的收入水平、消費水平、交往時間以及雙方的經(jīng)濟往來、聊天記錄等綜合判定轉賬目的和性質。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網(wǎng)上已經(jīng)有了有關為愛轉賬的“攻守策略”:轉賬方不發(fā)特殊金額,且標記“這是你要的錢”;接受方則在收到紅包后回復“謝謝親愛的,節(jié)日紅包好喜歡”等內容。這種“攻略”盡顯雙方斗智斗勇的小心機,盡管是玩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現(xiàn)實中交往雙方在轉賬環(huán)節(jié)對審判規(guī)則的規(guī)避和利用心理。

為愛轉賬也該算好“法律賬”,無論是轉賬方還是接受方,都該看清權利邊界,守住權利和義務的底線,多一分理性和謹慎,少一分盲目和沖動,最好針對大額轉賬清晰標注相關信息或約定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留存好相關記錄。這樣,為愛轉賬就會更明白、更靠譜、更踏實,即便有一天不愛了,出現(xiàn)了糾紛,也不至于糾纏不清,讓場面太扎心。(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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