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信箱|要求哺乳期女工上夜班 屬于不提供勞動保護 全球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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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生育之前在公司下屬的一家門店工作。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我每周上三個下午班和三個夜班,夜班工作時間為19時到24時。2022年12月,我開始休產假。產假結束后,公司將我調至另一家門店,并通知我需要繼續(xù)值夜班。我認為自己在哺乳期上夜班有諸多不變,要求公司同意我不上夜班。但是,與公司多次溝通均無結果。無奈,我向公司遞交了辭職書。公司批準離職后,向我開具了書面離職證明。當我收到離職證明時卻發(fā)現,公司將我的離職原因寫成了“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由于這個證明,我無法領取失業(yè)保險金。而在離職時,公司也以我系辭職為由,沒有向我支付經濟補償金。
請問:公司的上述做法對嗎?
讀者:張妍妍
張妍妍讀者:
根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國家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即“三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實行限制性保護,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二是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三是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四是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本案中,公司強行安排你在哺乳期內上夜班,無疑違反了國家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F在,你可以提出以下兩項要求:一是要求公司重新出具離職證明。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本案中,你離職的原因是基于公司安排你上夜班,即公司拒不提供特殊勞動保護,而不是因為個人原因離職,所以,公司應當給你重新出具符合事實的離職證明。二是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拒不履行上述義務,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jiān)察機構投訴,由勞動監(jiān)察機構調查核實后,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當然,你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起訴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潘家永 律師
(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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