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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 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資料圖】

合肥日報記者 朱震宇

案例:沈某系某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2019年4月,沈某駕車工作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左腳受傷,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沈某以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賠償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由對方駕駛員及對方車輛保險公司支付了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nèi)的各項賠償。2020年4月8日,沈某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0年6月8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其為勞動功能障礙九級。沈某向運輸有限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公司認為對方駕駛員和保險公司已支付了沈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一系列費用,沈某已得到足夠的經(jīng)濟補償,故拒絕工傷賠償。于是沈某依法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最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運輸有限公司支付沈某工傷保險待遇合計三十四萬余元。

專家點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qū)е鹿?,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故受害職工有權請求雙重賠償。本案中,沈某因第三人侵權受到人身傷害導致工傷,形成了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競合,沈某有權同時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運輸有限公司不得以沈某已經(jīng)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為由拒絕支付除醫(y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專家提醒: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應得的勞動待遇,不能因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擔了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剝奪職工應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此同時,由于生命健康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不存在填平問題,故侵權損害填平法則也難以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因此,在職工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特殊情形下,職工可享受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雙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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