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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播報:愛犬被撞身亡 主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院: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不予支持(副題)

上海法治報訊(記者 季張穎 通訊員 庫婭芳)傍晚在小區(qū)散步時,愛犬被車碾壓身亡,李女士將肇事者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將雙方責任予以分成,但未支持李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費。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審理后最終沒有支持李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費。

2012年,李女士在寵物店購買了一只泰迪犬,取名“旺仔”。2022年某日,李女士帶“旺仔”在小區(qū)散步,沒有使用牽引繩。當李女士倒垃圾時,“旺仔”跑開,并被車壓死了。

經(jīng)調(diào)看監(jiān)控視頻,“旺仔”被汽車碾壓致死的過程被還原,警察也聯(lián)系到了肇事司機王女士。因雙方無法就賠償?shù)壬坪笫乱诉_成一致,李女士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女士攜帶寵物犬外出未系牽引繩,王女士駕駛車輛未注意觀察且速度較快,雙方均有過錯,其中李女士應承擔70%的事故責任,王女士承擔30%,并酌情認定犬只購買費3000元、犬只喪葬費200元,但對李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費的主張未予支持。

李女士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是否應當支持李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費產(chǎn)生了不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寵物狗作為主人的財產(chǎn),不屬于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另一種觀點認為,“伴侶型”寵物被視為重要的家庭成員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應當給予主人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終,合議庭形成合議:寵物是飼養(yǎng)人感情中較為重視的有生命的財物,只有對飼養(yǎng)人的生命、健康及名譽上具有重要意義時,才能作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物品。比如:與孤寡老人相依為命的寵物,盲人的導盲犬,經(jīng)飼養(yǎng)并參加重大比賽獲獎的、公認的名犬等。

本案中,李女士提交的證據(jù)僅能證明“旺仔”作為一般寵物犬,由其長期飼養(yǎng),不能證明“旺仔”能像導盲犬、功勛犬一般成為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且李女士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旺仔”的死亡對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最終二審沒有支持李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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