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報資訊】公司無限放假員工另找工作 法院判員工被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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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訂單減少為由,通知勞動者無限期放假,一個多月后又通知勞動者回公司上班,但勞動者已重新找到工作,拒絕回公司上班。這種情況下,是公司違法解雇,還是員工自動離職?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該起案件作出判決,認定勞動者屬被迫離職,公司需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
2019年5月,宋某入職某家具公司擔任業(yè)務員。2021年8月31日,家具公司通知宋某從2021年9月1日開始無限期放假,未告知其具體返崗時間。2021年10月18日,家具公司與宋某溝通是否回去上班,但宋某已找到新工作,確認不回公司上班。家具公司據(jù)此認為,宋某屬于自動離職,向宋某發(fā)出了自離通知。宋某認為,家具公司的行為實質(zhì)是變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家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家具公司在放假期間并未停繳宋某的社保,且在恢復生產(chǎn)后,確實有通知宋某返崗,因此,家具公司并沒有解雇宋某的意思表示,不能認定違法解雇。但家具公司在通知宋某放假時,未告知返崗時間,放假期間也未發(fā)放工資,導致宋某在無限期的放假期間沒有工資收入,宋某在此情形下,與新的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可視為被迫離職。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本案中,宋某離職的原因在于家具公司沒有提供勞動條件,故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家具公司向宋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家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經(jīng)營權,可以因為訂單減少安排勞動者放假,但是應明確返崗時間,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發(fā)放放假期間的工資。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無限期放假且未發(fā)放工資,勢必導致勞動者沒有工資收入而陷入困窘與不安;勞動者尋找新工作是為滿足其自身生存需要,此種情況下,雖然勞動者找新工作的行為已表明其為主動離職,但其離職是用人單位未能提供勞動條件所致,故用人單位應當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
(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王艷 通訊員陳天文 雷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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