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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的不同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簽了離婚協議后對方反悔,之前協議的財產約定還有效嗎?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是否可以變更?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經常會被問到: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為防止對方反悔,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可以嗎?我們簽了離婚協議后老公反悔,如果起訴,之前簽訂離婚協議有關財產的約定還有效嗎?下面我們對比一下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的不同點。

1.含義不同。


(相關資料圖)

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對婚前或婚后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協議。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也可以不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是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必須要有離婚協議。

2.生效條件不同。

婚內財產協議雙方簽訂后即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前提是簽訂協議時不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形。

離婚協議的生效是以辦理離婚登記為條件。只有雙方到民政局成功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拿到了離婚證,最后提交的那份離婚協議才產生法律效力。

3.簽訂后是否可以變更、撤銷存在不同。

婚內財產協議: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是不能變更的,一般情況下也不允許撤銷。但是如果婚內財產協議涉及房產贈與條款,在沒有變更產權登記或未對協議進行公證,且贈與不屬于公益性質的,贈與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離婚協議: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如果一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反悔,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也是就說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是可以反悔、撤銷的。如果訴訟離婚,一方不認可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法院會認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4.公證的作用不同。

婚內財產協議一般來說可以不用公證,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條件,公證不過是加強了協議的效力。此外,雙方直接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靈活性更大,而公證比較嚴格,需要對協議進行較為詳細的審核。

如果婚內財產協議涉及贈與性質的內容,這種情況就需要公證或者變更產權。否則,涉及贈與的部分,贈與方可以主張撤銷。所以究竟是否需要公證?答案并非絕對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而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是民政部門的離婚登記,即使公證,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前,一方還是會以各種理由不配合,所以就沒有公證的必要。即公證與否和協議的效力沒有直接關系。

律師建議

有人認為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會影響夫妻感情,然而現實中很多人因為沒有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追悔莫及。這里給大家一些小建議:

1.一方婚前財產復雜、金額較大的情況下,建議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2.婚姻存續(xù)期間,發(fā)現對方有隱瞞債務行為,建議先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3.婚內財產協議條款不要出現類似“關于……的財產,雙方離婚后怎么分割”這樣以離婚為條件的表述,否則容易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4.無論是離婚協議還是婚內財產協議,在保證自己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盡量不要寫把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否則也可能會因為顯失公平被認定無效。

5.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內容涉及贈與的,建議對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或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雷春波 王園園 作者系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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