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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否認辭職簽名且拒絕筆跡鑒定 公司為何仍需支付離職經濟補償?

因為公司未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且拖欠工資,沈沂(化名)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提出辭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欠薪、二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等費用8.9萬元。可是,公司以他早在自己主張的欠薪事實發(fā)生前已經主動辭職為由,拒絕其全部請求。

在仲裁和法院一審階段,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雙方曾經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項下變更合同欄內的簽名作為證據。而沈沂既不認可該簽字真實性又不申請筆跡鑒定,因此,公司認為沈沂必將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出乎預料的是沈沂的請求竟全部獲得支持。

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變更勞動合同》處記載的內容非沈沂本人所寫,且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公司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結合沈沂在微信工作群中的聊天記錄,可認定他在2019年6月25日之后依然為公司提供勞動。在此情形下,沈沂的簽名是否真實已經沒有鑒定的必要,故于終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辭職索要補償

公司辯稱沒有欠薪

2016年5月4日,沈沂與公司簽訂期限至2019年5月3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與他續(xù)簽合同,他工作至2019年9月16日。因公司未支付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工資,他主動提出辭職??墒牵痉Q沈沂的勞動合同已續(xù)簽至2020年5月3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是2019年6月25日,公司并未拖欠沈沂工資。

公司就其主張?zhí)峤涣恕秳趧雍贤瑫?,該合同文本?0頁下方《續(xù)訂勞動合同》處載明:“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續(xù)簽本合同1年,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钡?1頁顯示有“沈沂”字樣的手寫簽名及公司的印鑒,日期為2019年5月4日。

該合同文本第11頁、第12頁《變更勞動合同》項下,以手寫方式記載如下內容:“1.由于本人個人原因,自愿向公司提出辭職,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本人與公司無任何遺留經濟及勞資問題?!毕路铰淇钐幖由w公司印鑒,并載有“沈沂”字樣的手寫簽名,落款日期為2019年6月25日。對此,公司稱除簽名及日期外,第10頁至第12頁的手寫內容均由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填寫。

沈沂不認可《變更勞動合同》中的本人簽名及落款日期的真實性,且認為仲裁期間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第12頁底部未顯示頁碼,而訴訟中提交的同份證據標有頁碼“12”。他向法院提交其持有的《勞動合同書》原件,合同文本第10頁的上半部分落款處加蓋公司印鑒,并載有“沈沂”字樣手寫簽名。合同文本第10頁至第12頁的《續(xù)訂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兩部分均為空白。公司對沈沂提交的勞動合同不持異議,但認為不完整,應以公司提交的為準。

經法院詢問,沈沂表示其沒有能力繳納鑒定費。因公司系失信被執(zhí)行人,鑒定費可能無法返還,且其之前曾按照公司要求在空白頁簽名,不能確定是否為上述簽名,故不申請進行筆跡鑒定。

微信記錄還原事實

公司被裁支付補償

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仲裁機構提交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該群聊名稱為“游戲進度控制”,群組成員為沈沂、葉某、程某、劉某。聊天內容顯示,2019年5月5日至8月5日期間雙方就離職交接、轉社保等事宜進行溝通。其中,沈沂于2019年7月9日發(fā)信息稱:“葉總,老大這周在天津嗎?我們周幾過去?”葉某于同年7月23日回復:“剛才,老大說你們商訂的是后面屬于合作,不再是勞資關系了。等我回去把手續(xù)補一下,再就合作比例分成定一個協(xié)議……從7月開始按合作走,6月應該是最后一個月工資吧!”此后,沈沂等人的回復均為詢問工資、報銷款的支付情況。

對上述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沈沂不持異議。為證明其主張,沈沂也提交一份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該群聊名稱及成員與公司提交的相同。相關聊天內容顯示,葉某于2019年6月17日發(fā)消息稱:“我按正常手續(xù)看看你們的社保如何托收?”7月24日,葉某群發(fā)消息稱:“7月社保你們趕緊找地方接收。從7月開始,離職轉合作分成,7月的社??隙]了,你們別斷了?!?/P>

沈沂還提交一份會議錄音,主張會議時間為2019年7月31日,參會人員有葉某及同一團隊的劉某、程某,錄音內容為葉某與他們溝通工作內容及后續(xù)工作安排。該錄音的內容如下:葉某說:“6月份是最后工資和最后一個月的保險,你們得找下家。那天,在群里我就說趕緊把怎么分的數告訴我?!睂Ψ秸f:“公司怎么沒個說法?!比~某答:“不是定了嗎,6月份是最后一個月,后面轉成合作的形式,咱提前定好分成比例?!睂Ψ秸f:“老大那天沒談工資的事,還說管到8月份?!比~某說:“現在不是馬上8月份了嗎,你們仨趕緊把提成想好?!?/P>

根據查明的事實,仲裁機構采信沈沂的主張,裁決公司應支付沈沂被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8.9萬元。公司不服該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在崗已被證實

簽名真?zhèn)螣o需鑒定

對于公司應否支付沈沂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的工資問題,一審法院認為,《變更勞動合同》中解除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均由公司書寫,不能準確體現系沈沂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加之《變更勞動合同》載明的解除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不符合常理,公司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釋,且未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沈沂確系自行離職,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此外,根據雙方均認可真實性的微信聊天內容,葉某作為公司負責人,曾于2019年7月23日就雙方是否轉為合作關系進行詢問,但沈沂等人并未就此進行回復,亦可表明雙方于2019年7月仍未就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沈沂不再為公司提供勞動達成一致意見。因此,一審法院對于公司所述沈沂為公司提供勞動至2019年6月25日,當日雙方因沈沂自行離職而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的主張不予采信。

公司主張雙方已經續(xù)簽勞動合同,并提交其持有的《勞動合同書》予以證明。經查,該《勞動合同書》文本第10頁《續(xù)訂勞動合同》部分位于合同正文落款簽名、蓋章的下方,且該部分僅載有續(xù)簽期限,未顯示雙方的簽字、蓋章,而合同文本第11頁的上方未顯示續(xù)簽的相關情況,僅有公司的蓋章及“沈沂”字樣的手寫簽名?,F沈沂否認公司的主張,亦不認可合同文本第11頁上方“沈沂”簽名的真實性,故一審法院對公司提供的《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存疑,公司應向沈沂支付2019年5月4日至7月31日期間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依據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沈沂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工資1.2萬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2萬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5萬元,各項合計8.9萬元。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稱沈沂不認可《變更勞動合同》處本人的簽字,口頭申請鑒定后又撤回,依法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但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下錯誤適用法律,應當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沈沂因個人原因于2019年6月25日自愿提出離職,并提交《變更勞動合同》所載內容予以佐證。但該記載并非沈沂個人所寫且不符合常理。更重要的是,沈沂2019年7月在微信工作群中就前往天津工作事宜進行詢問,葉某在7月23日還就雙方是否轉為合作關系進行詢問,這些事實足以證明沈沂2019年6月25日之后依然為公司提供過勞動。在此情形下,《變更勞動合同》處的簽名是否真實已無鑒定的必要。據此,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據勞動午報消息 勞動午報記者 趙新政)

標簽: 筆跡鑒定 離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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