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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逾期未休過期作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湖南一員工起訴要求補償 法院判定應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副題)

瀟湘晨報長沙訊(記者周凌如通訊員晏可慧)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法定權(quán)利,那么年假不休會“自動作廢”嗎?是否能要求經(jīng)濟補償?近日,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員工未休年假引發(fā)的勞動糾紛,法院判決公司向員工支付未過時效的未休年假工資。

原告小甲于2008年入職乙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小甲認為他入職這么多年來沒有享受年休假,公司應該支付一筆費用,作為未休年休假的回報。因此,小甲于2022年10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小甲對仲裁結(jié)果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2年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6.1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的,應當在本年度內(nèi)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該300%未休年休假工資中的100%是正常的工資收入,而200%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定補償責任,并非勞動報酬,適用一年仲裁時效規(guī)定。

本案中,小甲工作期間乙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亦未向小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因年休假可由用人單位跨一個年度集中安排,故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小甲于2022年10月提起勞動仲裁,并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訴,其主張2021年之前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已超過1年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其2021年、2022年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訴請,未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根據(jù)小甲的工作年限,其在2021年、2022年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shù)分別為每年10天,共20天。故乙公司應支付小甲2021年及2022年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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