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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轉移共同財產違規(guī)-全球報道


(資料圖片)

【案情介紹】

張先生和王女士于2018年9月建立戀愛關系,并于2019年9月6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雙方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而發(fā)生爭吵,2020年底夫妻雙方正式分居。2021年初,張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人民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感情未破裂,依法駁回離婚請求。2022年6月,張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且張先生告知法院王女士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并提供了相應的銀行卡號和銀行轉賬流水。該流水顯示,王女士曾經在2021年1月將夫妻共同存款中的一筆15萬元存款轉移給案外人,故張先生對王女士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主張王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最終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張先生和王女士離婚,在夫妻雙方對其他財產分割無爭議的情況下,認定王女士對15萬元的轉賬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故判決王女士在轉移的15萬元存款中,補償張先生10萬元。

【律師解答】

首先,張先生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夫妻雙方分居滿一年后再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張先生在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雙方分居滿一年后再一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張先生和王女士離婚。

其次,人民法院判決王女士補償張先生10萬元同樣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認定王女士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王女士對分割的財產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因此,人民法院判決王女士補償張先生10萬元是正確的。

(天津相臣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 來源:天津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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