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短訊!無法證明勞動者所持合同為假且存在用工事實 訴訟時用人單位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第一天到公司當司機到4年后離開,梁越峰(化名)除簽訂時見過自己的勞動合同之外,從未持有過自己的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拖欠工資且拒不為他報銷相關(guān)費用,所以,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請求裁決向他支付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其他費用。
仲裁時,梁越峰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公司曾經(jīng)與他簽訂過勞動合同,公司趁機提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guī)定,自其用工滿一年的當日已視為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依據(jù)《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其仲裁請求因超過為期一年的仲裁時效,應(yīng)當予以駁回。仲裁裁決支持了公司的主張。
(資料圖)
一審法院審理本案時,梁越峰拿到了自己的勞動合同并作為證據(jù)進行提交。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梁越峰在合同期滿離職時請求公司給付二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盡管公司否認合同的真實,但無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判決其給付梁越峰二倍工資等合計6.8萬余元。公司提起上訴,3月31日,二審法院駁回其請求。
員工索要二倍工資 不能提供索賠依據(jù)
梁越峰說,2017年3月22,經(jīng)公司董事長招聘,他進入公司為其擔任司機。當天,公司與他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其月工資標準為4800元,每月15日左右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支付。
梁越峰工作至2021年3月19日,于3月22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由于公司未支付當月工資且拒付離職經(jīng)濟補償,他在離職當天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費用。
庭審中,由于梁越峰不能提交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其索要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公司的理由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yīng)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yīng)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公司從未與梁越峰簽訂過勞動合同,所以,雙方已經(jīng)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管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亦無需向其給付二倍工資差額。
另外,公司辯稱,《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梁越峰的請求不存在時效中斷情形,故其請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早已超過仲裁時效,應(yīng)當予以駁回。
經(jīng)審理,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梁越峰2021年3月1日至3月19日工資3310.34元、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5958.62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一審之時提交合同 公司辯稱合同有假
梁越峰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
梁越峰主張,其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xù)簽,但其仍在公司工作,并就此提交勞動合同為證。該勞動合同顯示,合同期限為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試用期至2017年9月21日。梁越峰的崗位為司機,執(zhí)行8小時工時制度,每周休息日為周日。
公司對該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表示落款處的印章并非其公章,落款處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亦非其法定代表人所簽,并就該勞動合同的落款處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同一性申請鑒定。
法院依法隨機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gòu)就上述事項進行鑒定。2021年12月8日,該鑒定機構(gòu)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檢材上的印文與樣本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同日,該鑒定機構(gòu)出具終止鑒定告知書,因檢材與樣本字跡書寫模式不同,無法滿足檢驗條件,退回了對勞動合同落款處“劉某”簽名的鑒定。
梁越峰主張,其在職期間存在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的情況,并就其主張?zhí)峤会斸斀仄翞樽C。釘釘截屏顯示,梁越峰的單位為公司,其于2017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間申請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均已經(jīng)審批通過。公司對釘釘截屏的真實性不認可,表示其公司不用釘釘打卡,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梁越峰加班,并主張梁越峰作為司機在車輛限行的當天休息,比普通員工多休息一天。
梁越峰訴稱,其每個月都有報銷,填好單子交給財務(wù),由總經(jīng)理簽字后,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公司尚欠其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報銷款3000元,該部分報銷款系聽從領(lǐng)導(dǎo)安排買的桶裝水、禮品等,由其找的發(fā)票進行報銷,并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為證。公司對銀行流水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主張確存在報銷款,但報銷事項為與車有關(guān)的項目。
不能證明合同有假 公司應(yīng)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雖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鑒定結(jié)果顯示該合同上印文與檢材中印文系同一枚印章所蓋,故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勞動合同于2020年3月21日到期后,雙方未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梁越峰繼續(xù)在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guān)系于2021年3月22日解除,故公司應(yīng)支付梁越峰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公司尚未支付梁越峰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工資,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梁越峰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工資3310.34元,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F(xiàn)梁越峰要求公司支付此期間工資3300元的訴訟請求,不高于該金額,應(yīng)予支持。
梁越峰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因工作墊付相關(guān)費用且費用符合公司的報銷條件,對其要求支付報銷款3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梁越峰提交的釘釘截屏顯示其于2017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存在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公司雖對該證據(jù)不認可,但就此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亦未對梁越峰的考勤情況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故對公司主張不予采信。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依法酌定公司支付梁越峰此期間延時加班工資3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2500元。
梁越峰于2021年3月22日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且公司提出時效抗辯,故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yīng)就兩年之內(nèi)已安排梁越峰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其就此未提交相應(yīng)證據(jù),故應(yīng)支付梁越峰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資。兩年之外舉證責任由梁越峰承擔,現(xiàn)其未就此提交證據(jù),故對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22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梁越峰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資5958.62元,不低于梁越峰的應(yīng)得金額,且公司未就此提出起訴,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梁越峰相應(yīng)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2854.02元、加上被拖欠工資、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合計68112.64元。
公司上訴稱,梁越峰在一審中提供的勞動合同并非出自公司,其申請仲裁時并沒有提供該勞動合同作為證據(jù),只主張公司沒有給他勞動合同,其現(xiàn)在提交該勞動合同并稱系公司人員給他的,這兩種說法前后矛盾。再者,梁越峰的仲裁請求是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如果當時其有該份勞動合同,其不可能不提交。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雖對梁越峰提交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但根據(jù)鑒定結(jié)果,一審法院對該合同予以采信并無不當。公司要求重新進行鑒定,缺乏依據(jù),不予準許。據(jù)此,駁回公司上訴請求。
(據(jù)勞動午報消息 勞動午報記者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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