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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聞】法官信箱 | 員工外出游玩時死亡 公司未繳社保應賠償

編輯同志:

我丈夫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后,不幸在外出游玩時死于車禍。我要求有關部門從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卻被告知公司一直沒有為我丈夫辦理社會保險。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請問: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賠償?

讀者:邱萍萍

邱萍萍讀者:

你可以向公司索要對應賠償。

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

《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也分別指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薄坝萌藛挝粦斪孕猩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奔从萌藛挝痪哂邪雌跒閱T工辦理社會保險并通知員工的法定義務。結合本案,公司沒有為你丈夫辦理無疑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為已經造成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第4條、第5條也分別指出:“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薄皳嵝艚饦藴拾匆韵罗k法確定:(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yè)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shù),根據(jù)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fā)放月數(shù)。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fā)放月數(shù)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fā)放月數(shù)為6個月?!痹谀阏煞蛞呀浽诠竟ぷ?年的情況下,由于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能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意味著損失客觀存在。

再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fā)生的糾紛;……”鑒于你丈夫已經死亡,已經無法補辦,決定了公司難辭其咎。

(勞動午報顏梅生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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