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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觀熱點:“半露天”工作,高溫費可以給一半嗎?


(資料圖)

記者同志:

您好。我在一家羊毛衫生產(chǎn)企業(yè)擔任銷售工作,由于工作性質,我以跑外勤為主,但有時也在辦公室工作。跑外勤時,企業(yè)考慮到交通成本和主要在本市各商場銷售的特點,讓我騎助動車往返。

往年,老板都是向我全額發(fā)放夏季高溫津貼,但今年進入夏季后,老板提出,夏季羊毛衫生產(chǎn)、銷售均為淡季,我也不是每個工作日都在跑外勤,屬于“半露天”工作者,因此,給我的夏季高溫津貼,根據(jù)工作特性,今年只能給一半了。

我很想了解,我這種“半露天”工作者,高溫津貼可以只給一半嗎?

王得勝

王得勝:

您好。你提出的問題,應該可以列入夏季高溫津貼發(fā)放過程中的疑難雜癥,但我們認為,通過分析,我們還是能夠找到正確的途徑。

夏季高溫期間,對于“全露天”工作的建筑工人、快遞小哥等職業(y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夏季高溫津貼,那是無可爭議的事。但在實踐過程中,還有一種情況,即勞動者有一部分工作時間在室內,而且室內也安裝了空調,溫度也低于規(guī)定的33℃,但仍有一部分工作需要室外完成,即所謂的“半露天”工作的,是否應當享受夏季高溫津貼或享受一半?

對此,企業(yè)與職工各執(zhí)一詞,法律界也多有爭議。但我們認為,上海有關部門明確,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fā)放高溫費辦法。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通過這一程序,確定雙方的權益。

但必須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半露天”工作的職工,只要其崗位職責表明,必要時確需露天工作的,職工如果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用人單位發(fā)放夏季高溫津貼,其請求基本會得到法律部門支持;只要是屬于支付范圍的,一般就會全額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因此,從司法實踐出發(fā),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半露天”工作者,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就應該全額支付;所謂“半露天”工作,高溫津貼也打“對折”是不可以的。

(據(jù)勞動報消息 趙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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