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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勞動者權益小課堂|禍從口出!“贏家”員工被判擔責

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原標題:禍從口出!“贏家”員工被判擔責


(相關資料圖)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工作任務分配不合理?莫名被開除?職場中遇到這些事,是尋求法律幫助,還是曝光公司“內幕”發(fā)泄怒氣?近日,北京四中院審結一起案件,本來占理的勞動者卻因為幾句話,被判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就職于一家咨詢公司,一次因領導沒有交代清楚工作內容,導致李某工作出錯,公司也受到一定損失。不久后,李某卻接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因對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存在異議,氣憤的李某連夜在公司的客戶微信群中發(fā)表長文,訴說公司及內部領導的種種行為,其中包含“如此隨意的處罰是不是只為了某些人中飽私囊”“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監(jiān)理公司欺騙甲方,欺上瞞下”等言論。

公司認為,李某在無相關證據(jù)的情況下,對公司使用帶有貶損之意的詞語,對公司的社會評價和名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此將李某訴至法院。

那么李某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劉津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網(wǎng)絡用戶、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wǎng)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p>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所述言論為真,其在咨詢公司客戶微信群里發(fā)表帶有主觀傾向性的言論和貶損性評價,超出了善意、適當表達意見的程度,對咨詢公司的商業(yè)信譽造成了負面的影響,構成對咨詢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因此,法院判決李某應登報道歉,并賠償咨詢公司損失16010元。

其實,李某在被開除之后申請了勞動仲裁,被認定咨詢公司與李某的勞動關系是違法解除,公司應支付李某工資、加班費及賠償金。被開除的李某本已是勞動糾紛的“贏家”,卻因一時過嘴癮,惹禍上身。那么,勞動者應該怎么做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劉津寧

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持有異議,應當選擇合法維權途徑,如可以通過協(xié)商、勞動仲裁、訴訟等。切莫因為禍從口出,使自己處于侵權人的不利地位。

如果手中的確掌握用人單位真實的違法犯罪線索,則可向有關部門舉報,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避免因擅自發(fā)表言論構成對用人單位名譽權的侵犯。

監(jiān)制:宋澎 蘭海燕

策劃:張偉杰

撰稿:周倩

主持:李逸萌

攝像:白至潔

剪輯:雷宇翔

標簽: 咨詢公司 禍從口出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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