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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踢足球致骨折 學校是否擔責?


(資料圖片)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王強

日前,某中學高二學生小張在足球賽中,為爭球被學生小李撞倒在地,導致右鎖骨中段骨折,住院治療花去近1萬元。后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小李賠償全額醫(yī)療費,同時學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院查明,小張和小李均自愿參加足球賽。參加明知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的行為屬于自愿承擔風險的行為,雙方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不構(gòu)成對小張人身權(quán)利的侵犯。此外,學校僅在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才應對未成年人所受人身損害承擔責任,而該校在組織足球聯(lián)賽的過程中不存在過失,因而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點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款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gòu),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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