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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箱 | 關聯(lián)公司輪流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如何計算工作年限?


(資料圖片)

常律師:

您好!

我2010年入職一家汽修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合同期滿后,我繼續(xù)留在該公司工作。但是,簽訂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公司名稱變更為原公司的子公司。隨后,我又與其他關聯(lián)公司簽訂3次勞動合同?,F(xiàn)在,公司將我辭退。

請問:我主張賠償金時,我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p>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p>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3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存在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數(shù)仍應連續(xù)計算:……(二)通過設立關聯(lián)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盡管您多次簽訂的勞動合同相對方為不同的公司,但由于您所在的公司存在通過設立關聯(lián)用人單位交替變換名稱與您簽署合同的行為,因此,在計算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時,您的工作年限需連續(xù)計算,即從2010年開始計算。

(勞動午報常律師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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