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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今亮點!欠條上的還款責任該由誰承擔?


(資料圖片)

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固陽縣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就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案件進行公開聽證。

2015年,木材商祁某為羅某承包的農村房屋改造建設工程供貨。羅某、康某收到貨品后,共同為祁某出具欠條,明確欠付貨款的數(shù)額,并在該憑證上簽字。2017年10月7日,祁某因車禍去世,但此時被拖欠的貨款仍未收回。2019年9月3日,祁某的繼承人岳某等三人將羅某、康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羅某、康某共同給付被拖欠貨款及利息。法院一審認為,祁某與羅某、康某雖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但是岳某等三人提供的收貨憑證可以證實雙方之間買賣材料的事實客觀存在,故羅某、康某應當按照欠條上簽字確認的數(shù)額支付貨款。法院因此判決羅某、康某共同償還貨款及利息12.6萬余元。

康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包頭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稱自己不應對羅某所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為自己與羅某既不是共同承包人,也不是合伙人,只是被羅某雇用的保管員,為其打了三個月零工而已。正是在這期間,自己收到了祁某送來的貨品,并在欠條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因此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改判其不承擔清償責任。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駁回了康某的再審申請,于是康某向固陽縣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固陽縣檢察院經調查核實得知,法院在訴訟中將本應向康某送達的法律文書均送達給了既非與康某同住的成年家屬也非其訴訟代理人的康某的兒子康甲,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然而,案涉欠條上的簽字確為康某所寫,工程承包人羅某身欠巨債下落不明,無法向其核實詳細情況,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康某的主張。該院因此認為,此案雖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因康某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抗訴必要性不足;針對法院判決承擔的超過自身責任份額的連帶還款責任,康某可另行起訴主張權利。

為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訴訟參與權,以公開促公正,固陽縣檢察院決定就此案召開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主要圍繞“申請人是工程承包人還是工程上的雇用人員,其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等爭議焦點展開。辦案檢察官介紹了案件的事實經過和調查核實情況,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圍繞聽證議題陳述了意見。聽證員經過充分討論,認為康某在訴訟過程中無法提供更有力的證據推翻其親筆所簽的欠條,即使重走司法程序,也將面臨敗訴的可能,因而一致同意該院作出“不支持申請人監(jiān)督請求,對法院程序違法情形另案監(jiān)督”的決定并公開向申請人反饋。

聽證會后,檢察官主動上門回訪,結合聽證意見向申請人釋法說理,解答了他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疑惑,從法理、情理等層面入手,幫助申請人打開心結。不久后,當事人主動撤回了監(jiān)督申請,并對檢察機關的工作表示認可。(沈靜芳 張鑫)

標簽: 調查核實 一審法院 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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