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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熱頭條丨員工代打卡偽造考勤記錄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資料圖)

北京二中院:屬嚴重違紀情形,解除合同合法(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 勞動者互相代打卡的行為,對用人單位考勤管理造成一定影響。對于勞動者代打卡偽造考勤記錄的行為,用人單位能否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03年9月9日,李某入職某生物公司。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手冊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6年9月6日,某生物公司向李某送達了2016版員工手冊,手冊中規(guī)定,公司禁止未經(jīng)授權以任何形式復制軟件、篡改、偽造員工本人的考勤記錄,或協(xié)助篡改、偽造其他員工的考勤記錄等不誠信或欺騙行為,累計三次(含)以上讓別人或替別人打卡等行為,以上行為均屬于嚴重違紀,公司可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李某在未經(jīng)某生物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將其員工胸卡的權限復制到自己的手環(huán)中,并進行了使用;還曾將復制卡交給同事,要求同事代其打卡;另李某還曾代同事進行上班打卡。

2020年11月30日,某生物公司在通知工會后,以李某偽造員工胸卡為由,向李某送達嚴重違紀通知和勞動關系解除確認函,與李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后李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某生物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未經(jīng)某生物公司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將其員工胸卡的權限復制到其手環(huán)中,并多次將該復制卡交由其他員工代打卡和替其他員工打卡,系偽造自己考勤記錄及協(xié)助他人偽造考勤記錄的不誠信行為,符合某生物公司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的嚴重違紀情形。故某生物公司屬合法解除與李某勞動合同。法院最終未支持李某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中,用人單位在規(guī)章制度中有關員工考勤制度的具體規(guī)定,符合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實際需要,且沒有超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范圍,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有關工作安排和基本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的,用人單位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故不能到崗工作的,應按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履行請假手續(xù)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勞動關系作為具有一定隸屬性與人身依附性的長期、持續(xù)和穩(wěn)定的關系,勞動者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亦應當履行義務,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才能保障其自身合法權利,才能有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良好社會風氣的弘揚。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積極探索員工管理方式方法,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張潔 金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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