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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權益小課堂|產假歸來拒絕調崗遭解雇,法院這樣判

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原標題:產假歸來拒絕調崗遭解雇,法院這樣判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資料圖】

“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jié)剛剛過去,在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許多代表委員都提到“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為職場女性減壓”的相關話題。今天要講的這個案例,來關注女職工產假返崗后拒絕調崗遭解雇的事兒。

王某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為2020年3月31日。王某于2019年4月23日生產,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結束。當日該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在雙方協(xié)商續(xù)簽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公司以王某休產假期間的工作崗位已由新員工接替為由,拒絕王某返回原來的會計崗位,并為她提供了其他三個崗位供選擇。

王某不同意上述調崗。于是,公司在王某哺乳期結束后,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王某認為,自己有權拒絕調崗,公司此舉違法,因此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年終獎為由,經仲裁訴至法院。二審法院審結該案,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訴求。

律師:

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女職工反映在孕產休假結束返崗后,其原崗位已被其他人代替,用人單位對女職工進行強制調崗,或假借調崗之名意圖達到迫使女職工自行離職、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等目的。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除了可以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變更工作崗位之外,也可以在法定情形下進行單方調崗。但是,在用人單位有權作出單方調崗的情形下,調崗也應當具有合理性,而女職工孕產休假后返崗并不符合法定變更工作崗位的情形。

除非另有約定,用人單位僅以女職工孕產休假期間已經安排其他同崗位人員代替其原崗位為由,要求對女職工進行調崗的,該調崗事由缺乏合法性、合理性。本案中,王某對用人單位的調崗要求予以拒絕,具有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了,下期見!

監(jiān)制 宋澎 蘭海燕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盧越

主持 盧越

制作 白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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