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戀愛一朝情滅“豪贈”能否要得回
【資料圖】
法院:訴請返還沒有法律依據(jù)(副題)
上海法治報記者 陳穎婷
上海法治報訊 祖母綠戒指、愛馬仕包、百達翡麗手表……這些價值不菲的禮物曾經(jīng)見證了陸銘和媛媛的愛情。然而,當3年的戀愛走向終點時,這些“豪贈”又成為了兩人訴訟的焦點。為了要回禮物和禮金,陸銘將昔日戀人媛媛告上了法院。日前,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陸銘告訴法官,他與媛媛是大學同學,2019年2月,兩人步入愛河。起初雙方感情穩(wěn)定,2020年3月,陸銘回國,他們多次互見家長,確定結(jié)婚事宜。在此期間,陸銘以結(jié)婚為條件向媛媛贈與大量財物,包括通過微信轉(zhuǎn)賬贈與媛媛共計48萬余元。
此外,陸銘還向媛媛贈與了祖母綠戒指(價值30萬元)、愛馬仕手表、百達翡麗手表twentyfour(價值19萬元)、愛馬仕birkin30提包、愛馬仕minilindy提包、愛馬仕豬鼻子提包、2部手機、法穆蘭手表(價值12萬元)、勞力士手表(價值92600元)、LV提包、愛馬仕櫻花粉提包(價值250000元)等豪禮。
然而,令陸銘不能接受的是,2022年2月,在他毫無準備情況下,媛媛突然要求分手,并從兩人的愛巢中搬離。陸銘認為,他們之間的贈與所附條件(即:兩人結(jié)婚)因為媛媛的突然拒絕已經(jīng)不可能實現(xiàn),媛媛應當向陸銘返還陸銘贈與的錢款、物品。為保障自身的民事權(quán)利,陸銘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期間,陸銘增加一項訴請為:媛媛返還他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贈與的722000元。
而媛媛對于上述說法則給了不同的解釋。她表示,自從陸銘于2020年3月回國后,雙方同居生活至2022年3月1日。雙方戀愛同居期間,陸銘多次出軌,反復傷害她。媛媛希望和陸銘締結(jié)婚姻,但陸銘卻沒有誠意和她結(jié)婚,媛媛的家人曾多次催促陸銘結(jié)婚,但陸銘一直拖延,陸銘是以結(jié)婚為名義玩弄女性。
至于轉(zhuǎn)賬款中部分,媛媛表示這是陸銘向她表示情誼而發(fā)生,有特定意義,其余均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用于生活開銷耗盡。媛媛說陸銘是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他任命媛媛為該公司監(jiān)事,并口頭承諾每月支付媛媛薪資10萬元,但至今未兌現(xiàn)。戀愛同居期間,媛媛也曾向陸銘轉(zhuǎn)賬錢款和贈送貴重物品。陸銘主張的所贈物品中,除了百達翡麗手表twentyfour1塊、愛馬仕birkin30提包1個、愛馬仕豬鼻子提包1個、法穆蘭手表1塊、愛馬仕櫻花粉提包1只曾用過,分手搬家時沒拿走外,其余均未曾收到。據(jù)此,媛媛請求駁回陸銘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陸銘經(jīng)濟條件優(yōu)渥,其消費能力水平明顯高于一般消費階層。他與媛媛戀愛期間同居近兩年,雙方雖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已有“夫妻”之實。戀愛同居期間相互轉(zhuǎn)賬頻繁,轉(zhuǎn)賬款或具有表達愛意的特定含義,或用于雙方生活消費,陸銘訴請返還,沒有法律依據(jù)。陸銘另主張返還的手表、提包等一概物品,其未證明交付并由媛媛掌握。即使完成贈與,應歸屬于媛媛的個人物品,陸銘要求返還,亦缺乏理據(jù)。另綜合在案證據(jù),兩人未能最終締結(jié)婚姻的主要原因應歸結(jié)于陸銘自身。綜上,陸銘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且有悖誠信,法院均難支持。最終,法院駁回陸銘的全部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