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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融資招合伙人為由詐騙老年人


(資料圖片)

法治日報訊 記者徐鵬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張某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罪一案。該案涉案金額125萬余元,12名受害人中有11人為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受害人平均年齡超70歲。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3月,王某安排李某某在西寧市成立文化旅游公司,后與張某合作,3人對外宣傳公司正在融資和招募酒店合伙人,以贈送掛面、紅包等吸引客戶前往,并宣稱公司正在規(guī)劃籌建酒店,欲招募合伙人,每投資1萬元即可獲得15%的年收益,每3個月進行一次分紅,滿一年后可拿回本金或選擇入股分紅。截至案發(fā)時,王某等人累計與12名客戶簽訂“合伙”協(xié)議,合同金額135萬元,實際收取金額125萬余元。

2022年3月21日以來,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為了掩飾集資詐騙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由李某某操控觀唐(青海)文化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將受害人投資款中:53萬余元轉入王某實際控制的逸美(山東)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倒賬;13萬余元以借款名義轉入李某某個人賬戶倒賬。后又將轉入逸美(山東)酒店集團有限公司的錢款先后轉入李某某個人賬戶和張某個人賬戶,再將轉入李某某個人賬戶中的部分錢款轉回觀唐(青海)文化有限公司對公賬戶。

本案案發(fā)前,部分投資人已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款項。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張某及公司業(yè)務員等退還受害人投資款項共計75萬余元,觀唐(青海)文化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內6萬余元已被凍結,所有涉案投資款均已歸還受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為掩飾、隱瞞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并通過轉賬的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應當以集資詐騙罪、洗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張某的刑事責任。

經合議庭評議,本案將擇期宣判。

標簽: 有限公司 被告人張某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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