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新:公司欠繳社保費用 員工仍可要求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近日,讀者沈丹丹反映說,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遭遇工傷后,曾要求工傷保險中心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相應待遇。但工傷保險中心認為,公司雖然已經(jīng)為她辦理工傷保險并繳納過費用,但在她發(fā)生工傷之日仍處在欠費狀態(tài),因此,她無權申請。
(資料圖片)
她想知道:工傷保險中心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中心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沈丹丹所在公司與工傷保險中心形成了工傷保險合同關系,工傷保險合同已經(jīng)生效。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p>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shù)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p>
本案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是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主體,在沈丹丹發(fā)生工傷事故前,已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xù)并繳費,這意味著公司與工傷保險中心之間已經(jīng)形成工傷保險合同關系。即使此后公司欠繳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公司限期繳納甚至給予行政處罰,但不能否定公司已為沈丹丹參保的事實。
另一方面,公司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并非沈丹丹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與之對應,即使公司在沈丹丹發(fā)生工傷時欠繳工傷保險費,也不影響其享有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權利。
(據(jù)勞動午報消息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