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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員發(fā)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外賣小哥遭遇交通事故該找誰來賠償?

送餐途中,外賣小哥李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管理李某的某網絡科技公司又稱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到底該找誰來賠償?前天,高新區(qū)法院通報了該起案件。

李某是鄞州某站點的一名“餓了么”外賣配送員。盡管接單、配送都是在“餓了么”平臺上操作,但李某必須接受該站點外賣業(yè)務承包單位某網絡科技公司的管理。如每天上午10點到站點集合、拍照,每月下旬公司會向李某支付工資。

去年6月,李某在送餐路上被一輛同向行駛的無牌電動自行車撞倒,造成左側鎖骨、肋骨多處骨折。肇事者逃逸,李某被路人救助送醫(yī)。因事發(fā)地沒有監(jiān)控,肇事車輛又無車牌,一直沒有找到肇事者,但住院治療產生了不少費用。李某認為,自己在送餐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工傷,便找網絡科技公司索賠。

沒想到,該公司拿出一份合同,稱李某于2018年9月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因此公司與李某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且李某通過“餓了么”平臺接單,不需要到公司固定場所上下班,也不受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管理,公司不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無奈之下,李某訴至高新區(qū)法院。

法院了解到,該網絡科技公司與“餓了么”平臺之間存在勞務合作關系,負責一定區(qū)域的外賣配送工作。

法院認為,李某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勞務雇傭合同,但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按照實際履行情況來判斷。李某雖在“餓了么”平臺上接單,但需按照該公司的工作標準開展配送服務,公司也對李某的派送服務進行管理并可作出調配,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也約定李某在工作中應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說明雙方之間存在人身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此外,公司根據李某的送單量按月向其支付工資,若送餐服務質量未達標的,公司還要進行罰款,說明雙方存在經濟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因此,判決李某受傷之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市中級法院經審理,維持了高新區(qū)法院作出的判決。

法官解釋,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要看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單位制訂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是否為用人單位的主營業(yè)務,是否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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