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評丨要正視加班“怒懟領導”謠言的內生原因
王際文
前幾天某單位因為領導安排員工在清明節(jié)期間加班,而被員工怒懟的新聞在網絡上弄得沸沸揚揚,廣受關注。然而,兩天之后,事情出現(xiàn)了反轉,被警方證實是謠言。
4月7日晚,警方通報,發(fā)布不實消息者陳某龍因此前向中國電科求職未被錄用,心生不滿,利用圖像處理軟件虛設微信群,捏造制作了多張“怒懟領導、發(fā)泄情緒”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并發(fā)布在網絡社交平臺,引發(fā)公眾熱議,造成惡劣影響。目前,陳某龍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相關資料圖)
不曾想到,一個所謂“因加班而怒懟領導”的謠言,能夠使網民產生強烈共鳴并幾次登上熱搜,“怒懟”之人還差點成為“網紅”,甚至被很多網民奉為“英雄”。在批判和追究造謠者法律責任的同時,更應該反思的是,造成此次輿情的內生原因是:在很多單位廣泛存在的“加班文化”。
適度的加班大家都能夠理解,但對于無休止的加班、超負荷的加班,甚至剝奪員工正常節(jié)假日的加班,久而久之,員工就會特別反感。“我們可以累點,但長期連軸轉,就是機器也得有一定的檢修時間”道出了不少員工對加班的無奈。
個別企業(yè)用所謂的“狼性文化”“996”等對員工進行洗腦,并以“加班文化”來忽悠勞動者,目的只有一個:為了榨取員工更多的勞動付出。在一些年輕人中,流傳著一個關于加班的段子:“最痛苦的事是什么?天天上班!比天天上班痛苦的事是什么?加班!比加班痛苦的事是什么?天天加班!比天天加班還痛苦的事是什么?天天加班還沒有加班費”。雖然有些偏頗,但也確實反映了員工對于無休止加班的憤恨。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對加班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據某招聘網站職場調查顯示:91.6%的職場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職場人平均每天加班超過一小時; 84.7%的職場人被“隱形加班”困擾;同時,有40.5%的職場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補償(加班費、調休),31.2%的職場人認為加班影響到自身的身體健康;究其加班的原因,“工作量過大,不加班無法完成”“發(fā)生突發(fā)緊急事件”“老板安排加班”等成職場人加班主因??梢?,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過度加班”,在很多單位已經成為一種常態(tài),不僅直戳了員工的痛點,更是觸碰了法律紅線。
既然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加班的形式和形態(tài),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呢?《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這就是說勞動者有拒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加班時限以及節(jié)假日加班的權利。
然而,盡管勞動者有對加班的不情愿和怨氣,面對就業(yè)市場激烈的競爭,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也只能忍氣吞聲地承受加班帶給個人身體和心理上的折磨。
加班“怒懟領導、發(fā)泄情緒”的網絡輿情被證實是謠言,還了網絡的一片清朗。雖然故事是編造的,但涉及加班的問題卻是現(xiàn)實存在的,這也正是引起網民共情的重要原因。這次事件也給人們留下了思考:在用工方為賣方市場的環(huán)境下,如何有效破解“過度加班”難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需要用工單位、工會、勞動執(zhí)法部門等合力作為,讓《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過程中,發(fā)揮其強有力的威懾和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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