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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婚禮影像資料被影視工作室弄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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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婚禮影像資料系人身意義特定物,拍攝方應賠償精神損失(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陶琛 通訊員 王志 譚舒婷)婚禮是人生最有儀式感的活動,每一幕都值得被記錄留作回憶。一對新人向影視工作室購買了婚禮攝像服務,到約定出片時卻被告知婚禮影像資料丟失且無法恢復。新人向工作室索賠精神損失卻遭拒賠。近日,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慶典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影視工作室退還攝像費用,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2022年10月,劉某、鐘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某影視工作室為二人提供婚禮攝像等服務,攝像服務費共計4000元。婚禮結束一個月后,二人向某影視工作室催要婚禮影像資料,卻被告知因電腦出現(xiàn)故障,導致婚禮影像資料丟失無法恢復。雙方協(xié)商后對賠償金額產生爭議,劉某、鐘某遂訴至法院。

劉某、鐘某認為,影視工作室丟失婚禮影像資料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精神損失,請求法院判決某影視工作室賠禮道歉、退還攝像服務費4000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某影視工作室則認為,工作室的行為有給二人造成損失,愿意承擔責任并道歉,但沒有給二人帶來精神損害,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通過微信方式確定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將原告婚禮影像資料丟失,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將攝像費用4000元退還兩原告。此外,婚禮影像資料具有難以再現(xiàn)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對于兩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價值和特定的紀念意義。由于某影視工作室的失誤,兩原告無法取得婚禮影像資料,這種缺憾無法通過再現(xiàn)當時的場景予以彌補,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影視工作室應當予以賠償。法院根據被告的合同履行程度、過錯程度、獲利情況、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某影視工作室退還費用并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是指能給物品所有人帶來寄托、慰藉、懷念、紀念、愉悅等精神利益的物品。這些物品除了本身的價值之外,還寄予了物品所有人的特殊情感,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有十分重要的紀念意義,物品所有人因其毀損滅失而遭受的痛苦無法通過同類物品的替代和金錢補償來抵銷。如遺照、骨灰、冷凍胚胎、僅有一次的結婚錄像、無法補辦的畢業(yè)證書、飼養(yǎng)多年的寵物、傾注心血的手稿等。當這類人身意義特定物被人損害,并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時,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侵權方索賠。

本案中,婚禮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經歷,新人為記錄自己的婚禮向工作室購買婚禮攝像服務,對新人而言,婚禮現(xiàn)場的影像是不可復制的珍貴資料,一旦毀損滅失將不具可逆性,無法通過場景再現(xiàn)進行彌補,屬于人身意義特定物。雖然影像資料的丟失未對當事人造成人身上的傷害,但此事件對當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損害。故法院作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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