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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急于“脫單”簽訂合同不能大意

上海法治報記者 金勇

投訴人:姚先生

投訴時間:2023年5月


(資料圖片)

社交活動少、缺乏交友途徑,是困擾廣大單身人士脫單的重要原因,婚戀市場成為了單身人士選擇脫單的有效途徑?;閼傧嘤H變得商業(yè)化,社交服務買賣合同退款難、維權難度大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

2022年4月,姚先生在某婚介公司購買了“愛情定制高級體驗版”服務,因客觀原因,雙方通過微信約定了一份服務合同,合同內容表明:“經(jīng)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為期三個月的相親服務,三個月內介紹三位符合消費者要求的對象”。姚先生表示付款后婚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介紹戀愛對象,直到2022年7月他主動與婚介公司聯(lián)系,才被安排相應服務,且均未成功。原本應該在付款后3個月內完成的服務,直至今日也沒有做到,甚至未再主動與姚先生聯(lián)系。對此,姚先生表示該婚介公司既無能力又無誠信,還耽誤時間,要求全額退款29999元,并按支付金額給予雙倍賠償。

由于雙方未能對退款事宜達成一致,姚先生向浦東新區(qū)消保委投訴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浦東新區(qū)消保委工作人員與婚介公司取得聯(lián)系。公司負責人楊女士回復,因客觀原因延遲了服務時間,就該情況在服務開始前已向姚先生解釋并道歉,之后按約定為姚先生提供相親服務,介紹了兩位對象,在男女雙方相處了解的過程中,各自都有不滿意的地方,故未能成功,隨后定點服務姚先生的工作人員因懷孕生產未能及時安排最后一次相親,引發(fā)顧客不滿。

楊女士表示,服務過程中的確存在疏忽,但并非主觀故意違反服務約定,相親服務也已完成三分之二,認為姚先生退一賠二的要求過高了,提出退款15000元。協(xié)調后,姚先生接受該退款方案,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消保委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本案中,由于雙方簽訂合同之時都是真實意思表示且無脅迫威逼成分,也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內容并無不當,消費者姚先生在簽字之前,應當充分閱讀并理解條款內容,以免事后反悔覺得吃虧。但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庇捎谏碳椅茨馨春贤s定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的服務,因此在扣除婚介公司服務成本后,應將相關費用結算后退給姚先生。

消費者對婚介公司的交友模式要保持清醒認識,高昂服務費不一定就能換來愛情,不要因為著急“脫單”而喪失理性。簽訂婚戀服務合同時,消費者須明確條款中的收費標準、服務項目、違約責任,避免不公平不合理條款。

◆律師說法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瑋律師分析認為,如若婚介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則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婚介公司退還相應比例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婚介公司未在雙方約定期限內提供完整的服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苯瓞|律師表示,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在婚介公司并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情形下,姚先生可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要求婚介退還相應比例的款項并追究婚介公司的違約責任。

同時,金瑋律師指出,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此外,金瑋律師提醒消費者,在選擇婚介機構時,須注意查驗是否具備相應的經(jīng)營資質,宜選擇成立、經(jīng)營期限較長且具有良好信譽、口碑的婚介機構,并應當簽訂書面的服務合同,明確約定相應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有關違約責任條款,以便在雙方發(fā)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依據(jù)合同約定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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