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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視訊!合同“空窗期”離職能索賠二倍工資嗎

合同“空窗期”離職能索賠二倍工資嗎(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wǎng)記者 賴志凱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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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當天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費用。公司則認為雙方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因此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向其給付二倍工資差額。最后,員工提交的一份勞動合同成為關鍵證據(jù),所提二倍工資、加班費等訴求獲法院支持。

郝民田(化名)入職某公司4年,入職時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沒有續(xù)簽,但繼續(xù)在崗1年多。由于公司拖欠工資,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被拖欠的工資以及沒有報銷的相關費用。

仲裁時,公司提出自其用工滿一年的當日已視為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無須支付其二倍工資。仲裁裁決支持了公司的主張。

郝民田訴至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判決公司給付郝民田二倍工資等合計6.8萬余元。公司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駁回公司的請求。

“從未持有過自己的勞動合同”

2017年3月22日,郝民田入職某公司,為公司董事長擔任司機。當天,公司與他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標準為4800元,每月15日左右以銀行轉(zhuǎn)賬形式支付。

郝民田工作至2021年3月19日,于3月22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由于公司未支付當月工資且拒付離職經(jīng)濟補償,他在離職當天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費用。

庭審中,郝民田不能提交勞動合同。“從第一天到公司當司機到4年后離開,我除簽訂時見過自己的勞動合同之外,從未持有過自己的勞動合同?!彼f。

公司不同意其索要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公司認為,公司從未與郝民田簽訂過勞動合同,所以,雙方已經(jīng)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向其給付二倍工資差額。

公司還稱,《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郝民田的請求不存在時效中斷情形,故其請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早已超過仲裁時效,應當予以駁回。

經(jīng)審理,仲裁裁決公司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3月19日工資3310.34元、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5958.62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加班費、報銷款存爭議

郝民田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他主張,其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xù)簽,但其仍在公司工作,并通過特殊的合法途徑,找到了自己的勞動合同,并提交為證。該勞動合同顯示,合同期限為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試用期至2017年9月21日。郝民田的崗位為司機,執(zhí)行8小時工時制度,每周休息日為周日。公司對該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表示落款處的印章并非其公章,落款處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亦非其法定代表人所簽,并就該勞動合同的落款處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同一性申請鑒定。

2021年12月8日,司法鑒定機構(gòu)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檢材上的印文與樣本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同日,該鑒定機構(gòu)出具終止鑒定告知書,因檢材與樣本字跡書寫模式不同,無法滿足檢驗條件,退回了對勞動合同落款處“劉某”簽名的鑒定。

郝民田主張,其在職期間存在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的情況,并就其主張?zhí)峤会斸斀仄翞樽C。釘釘截屏顯示,郝民田于2017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申請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均已經(jīng)審批通過。

郝民田訴稱,其每個月都有報銷,填好單子交給財務,由總經(jīng)理簽字后,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公司尚欠其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報銷款3000元,該部分報銷款系聽從領導安排買的桶裝水、禮品等,由其找的發(fā)票進行報銷,并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為證。公司對銀行流水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主張確存在報銷款,但報銷事項為與車有關的項目。

獲賠未簽訂合同二倍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雖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鑒定結(jié)果顯示該合同上印文與檢材中印文系同一枚印章所蓋,故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勞動合同于2020年3月21日到期后,雙方未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郝民田繼續(xù)在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系于2021年3月22日解除,故公司應支付郝民田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公司尚未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工資,仲裁裁決公司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工資3310.34元,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現(xiàn)郝民田要求公司支付此期間工資3300元的訴訟請求,不高于該金額,應予支持。

針對報銷款爭議,法院認為,郝民田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因工作墊付相關費用且費用符合公司的報銷條件,對其要求支付報銷款3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郝民田提交的釘釘截屏顯示,其于2017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存在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公司雖對該證據(jù)不認可,但就此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亦未對郝民田的考勤情況提供相應證據(jù),故對公司主張不予采信。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依法酌定公司支付郝民田此期間延時加班工資3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2500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郝民田相應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2854.02元、加上被拖欠工資、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合計68112.64元。

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公司雖對郝民田提交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但根據(jù)鑒定結(jié)果,一審法院對該合同予以采信并無不當。公司要求重新進行鑒定,缺乏依據(jù),不予準許。據(jù)此,法院駁回公司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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