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提前返崗也應享生育保險 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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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單位支付產假待遇的義務不利于保護婦女權益(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劉友婷)婦女在產假期間提前返崗,還能享有剩余假期內的生育保險待遇嗎?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勞動爭議案件,判決珠海某商行支付產假期間提前返崗職工張琳琳(化名)產假待遇差額25372.51元。
2017年,張琳琳入職珠海某商行,2019年4月23日開始休產假,并以剖宮產的方式生育一孩,其產假及獎勵假依法應至同年11月16日。2019年8月1日,張琳琳提前返崗,后訴請商行全額支付提前返崗后產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
商行認為,2019年8月1日起,張琳琳出勤上班,應當視為放棄享受剩余產假和獎勵假的權利,其間的工資已支付,不應再要求產假和獎勵假工資。
一審中,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針對張琳琳未休完產假即返崗上班的問題,由于該職工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法定權利,所以不能視為已放棄產假權利,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待遇的法定義務。
法院還認為,張琳琳未休完產假期間所得的上班工資是因其提供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該勞動報酬與產假待遇屬不同性質。對于商行主張該職工放棄產假權利、提前上班的工資已發(fā)放,法院不予支持。
珠海某商行不服,上訴至珠海中院。珠海中院認為,商行、張琳琳雙方均沒有舉證證明提前結束產假復工的具體理由。從情理分析,張琳琳尚在法定產假期間,其如期休完產假即能獲得全部生育保險待遇,即在法定產假期間不提供勞動同樣擁有收入保障,故其主動要求復工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反之按照公司的要求提前復工的可能性較大。
對此,法院認為,如果張琳琳不提前復工向其所任職的商行提供勞動,商行同樣要雇請他人完成上述工作內容,也要支付同樣的勞動報酬。若因女職工未休完產假提前復工就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待遇的法定義務,將會出現(xiàn)用人單位縮減女職工產假而獲利的不良后果,不利于保護產期婦女的權益。所以,即便張琳琳對提前復工未提出異議,也不能當然理解為其已明確放棄休產假的權利,更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待遇的法定義務。
經核算,張琳琳產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736.42元,扣除已支付的產假待遇14400元,商行還應向她支付產假待遇差額25372.51元。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某商行按照確定的產假時間全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珠海中院法官賀心表示,產假是法律賦予女職工在生育期間所享有的休假權利,若公司出于生產經營需求,要求女職工提前返崗的,除支付正常的勞動報酬外,還應支付生育保險待遇,二者不構成重復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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