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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速看:法官信箱|名義老板與實際老板不一致, 該向誰索要欠薪?


(資料圖)

讀者馮珍珍近日向本報反映說,謝某開辦一家超市后交由李某實際經營。李某以受謝某委托招聘員工時,她看見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確實為謝某,在沒有弄清他們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的情況下便入職了。后因超市經營不善無法支付欠薪,李某向她出具了欠薪條。直到李某“跑路”,她才知道謝某與李某是名義老板和實際老板的關系。

馮珍珍問:她該向誰索要欠薪?

法律分析

馮珍珍可以要求李某、謝某共同清償欠薪。

《民法典》第465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痹撘?guī)定表明,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勞動合同的相對人為實際經營的老板李某與馮珍珍,加之李某已經向馮珍珍出具欠薪條,似乎馮珍珍只能向李某索要欠薪,其實不然。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9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案中,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謝某、實際經營者為李某,這就出現了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情形,加之李某招聘馮珍珍時是以受謝某委托的名義,并沒有言明李某自己是實際經營者,謝某也沒有以任何方式提醒馮珍珍關于其與李某之間的關系,依據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經營者為謝某,馮珍珍有理由相信李某系受謝某之托。

對此,《民法典》第172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奔粗x某必須與李某就欠薪共同擔責。至于謝某在擔責之后是否向李某追償,則另作他論。

(勞動午報顏東岳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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