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觀焦點:違法延長試用期要承擔賠償責任
【資料圖】
小金于2020年12月1日入職上海HS制造有限公司,雙方簽署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試用期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小金工作部門為新能源事業(yè)部,職位為區(qū)域負責人,試用期基本工資為每月14000元,并約定試用期員工績效考核工資為0元,轉正后另有績效工資每月4000元。試用期過后,公司并未安排小金進行轉正述職。至2021年5月7日,公司人事部經理通過郵件向小金提出“您轉正延期2個月,5月30日會重新安排轉正述職”。小金認為,這是不合法的,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為4個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違法延長。但公司認為,因小金在試用期期間未完成公司的租售任務及當面拜訪任務,其在試用期表現與轉正條件不相符,未予轉正。公司人事與其溝通延期轉正時,小金未提出異議應當視為協(xié)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安排勞動者延期轉正呢?筆者借本文來初步分析其中的相關規(guī)定。
一、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边@也就意味著,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試用期屆滿,用人單位應當做出是否留用的決定,并不得繼續(xù)試用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屆滿,面臨兩種選擇。一是決定留用,為勞動者辦理試用結束的轉正手續(xù);二是決定不留用,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惫嗜绻麤Q定不留用,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并依法進行操作。結合本文前述案例,仲裁機構和受理法院均認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結束后又要延遲轉正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違法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蔽覀兛梢岳斫鉃椋绻`法延長試用期的期間內,單位除了向勞動者支付轉正后的正常工作,還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認為,2021年5月7日用人單位通知小金延遲轉正2個月,而事實上小金在此期間亦向公司提供了勞動,公司也按照試用期工資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應該認定4月至5月期間系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故公司應當以小金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據勞動報消息 張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