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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速看:超市“偷臉制偷”再敲技術濫用警鐘


(資料圖片)

原標題:超市“偷臉制偷”再敲技術濫用警鐘

2022年年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公益檢察部門發(fā)現區(qū)內多家超市為應對物品失竊、惡意索賠等情況,在超市出入口安裝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的攝像頭及相關技術設備。經調查,檢察官發(fā)現這套人臉采集設備的單日采集量超3000條,累計采集人臉圖片已超20萬張,而消費者對此渾然不知。

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被廣泛應用。人臉識別能夠進行快速身份識別,準確率高、又節(jié)省時間,在銀行企業(yè)、住宅安全和管理等各個領域得到廣泛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讓社會變得更安全,也讓人們的生活變得更便捷,但前提是得到善用,而非遭到濫用。

人臉信息作為生物識別信息,一般會伴人終生,一旦遭到泄露,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很大的麻煩與損失。而現實生活中,人臉識別技術卻有遭到濫用之憂。

一些經營者以方便消費者的名義強制消費者錄取指紋或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也屢屢引發(fā)輿論熱議。住酒店刷臉后才能登記;上公廁用廁紙也得刷臉才能取……像此案中,一些超市為了應對物品失竊、惡意索賠等情況,私自采集消費者的人臉信息,侵犯了隱私權、肖像權和名譽權,還涉嫌污蔑消費者。“以偷制偷”再敲技術濫用的警鐘。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明確規(guī)定:人臉信息的采集、處理應建立在“告知+同意”規(guī)則的基礎上,對于人臉信息處理還特別規(guī)定了“單獨同意”的要求。最高法發(fā)布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人臉是具備高隱私性的個人信息,要能做到“我的隱私我做主”,要讓人臉識別應用以“必要”為限。對于“偷臉者”及制售“偷臉”技術的上游企業(yè),都要進行相應懲戒,進行全鏈條治理,才能更好根治“偷臉”亂象。

而廣大公眾也要增強對于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意識,增強維權意識。當更多公眾重視保護個人信息,當相關規(guī)范更加完善,才更有利于筑牢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護墻,從而遏制人臉識別技術的“雙刃劍效應”。(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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