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熱文:說案|勞動合同丟了 企業(yè)該不該賠二倍工資
【說案】
【資料圖】
原標題:勞動合同丟了 企業(yè)該不該賠二倍工資
工人日報-中工網(wǎng)記者 吳鐸思 通訊員 馬安妮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最直接的證據(jù),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無論是因工傷賠償、補繳社保還是因拖欠工資產(chǎn)生的糾紛,想要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首先就需要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司法實踐中,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被索賠二倍工資的爭議案件層出不窮,其中一部分是由于公司與勞動者忘記簽訂、忘記續(xù)簽、合同遺失等操作失誤引起的。
【案情回顧】
員某鳳于2020年11月21日與新疆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隨后,員某鳳被安排到新疆某鎂業(yè)公司從事會計工作。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自次月開始為員某鳳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且當月工資在次月27—29日足額發(fā)放。
2021年4月14日,員某鳳提出辭職,7月31日進行了手續(xù)移交工作。同年8月,雙方因工資問題發(fā)生糾紛。
員某鳳向新疆鄯善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終裁決:雙方勞動關系于2021年8月終止;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支付員某鳳7月工資3560.24元。
員某鳳不服仲裁結果,上訴法院。
【庭審過程】
案件在兩次庭審中,爭議最大的部分是:員某鳳要求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
一審過程中,員某鳳上訴稱“在提供勞動服務期間,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則稱“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移交給了員某鳳工作的新疆某鎂業(yè)公司,后因多次搬遷丟失了勞動合同”。
雙方各執(zhí)一詞,一審法院認為,勞動法增設二倍工資懲罰,是對用人單位違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關系”法律規(guī)定的一種懲戒。該案中,一方面,雙方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表、勞務派遣工資明細表、社保繳費證明等證據(jù),可以明確員某鳳的工作地點、部門、聘用期限、試用期、工資待遇等內容,已經(jīng)具備了勞動合同的要件;另一方面,該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在員某鳳離職后為其多繳納一個月社保,用于彌補欠繳的社保,這一行為可見,用人單位并無故意不簽勞動合同來逃避法律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并不支持員某鳳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
二審法院則認為,該公司作為從事勞務派遣服務的人力資源公司,應當知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公司雖稱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未向法庭舉證證明;其次,從雙方所提供的證據(jù)來看,并不能印證已具備勞動合同所應必備的條款,不能明確涉案雙方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
【審判結果】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該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向員某鳳支付在職期間的二倍工資,即支付34623元。
【以案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也明確指出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簽訂勞動合同及合同應必備的條款。
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的黃維升律師提醒,為避免出現(xiàn)本案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多準備一份《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注明勞動合同期限、崗位、姓名等內容,并由勞動者本人簽收,分開保管。從而使公司避免因勞動合同遺失而承擔的賠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