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新!“團長”賣假貨被追責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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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團長”賣假貨被追責的警示意義
張國棟
“社區(qū)團購”如火如荼,跟著“團長”買東西卻發(fā)現(xiàn)買到假貨,怎么辦?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虛假宣傳并從中獲利的“團長”被判“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在第七屆全國法院系統(tǒng)優(yōu)秀案例分析評選中,該案例獲得一等獎。(見1月6日《揚子晚報》)
這一案例回應了消費者關切,一定程度上厘清了銷售者責任,可以為社區(qū)團購這一新業(yè)態(tài)的規(guī)范經營提供法律參考。
近年來,互聯(lián)網經濟蓬勃發(fā)展,疫情之下,社區(qū)團購成為流行的消費模式之一。然而,該種模式在提振消費、滿足居民需求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維權難題。這其中,團購“團長”應否承擔銷售者責任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話題。
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該“團長”通過在微信群轉發(fā)編輯商品具體信息、圖片的方式,持續(xù)性地向群成員推銷幫賣商品,在行為上對交易關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目的上為賺取傭金促成訂單,具有明顯的營利性,應認定為銷售者。在“團長”不能證明其已經通過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時,消費者主張“團長”承擔銷售者責任的,應予支持。該案中買家基于“團長”的虛假宣傳陷于錯誤認識并作出購買決定,“團長”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這是一堂及時且必要的法治課?!皥F長”作為銷售者在向團員推介商品時,應當真實全面地提供有關商品的品牌、質量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當然,依據“是否獲利”這個要素,“團長”可以分為“好意施惠型”與“有償幫賣型”兩類。有關方面應綜合考慮其身份、職能、目的、行為等因素,對團購交易過程作實質性審查,從而判定其是否承擔銷售者責任。
類似案例對社區(qū)團購這種模式的發(fā)展而言,也是一種警醒和規(guī)范,任何新模式都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事,不能心存僥幸,更不能為所欲為。為居民帶來實實在在的方便和利好,社區(qū)團購才有可能行穩(wěn)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