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中的那些知識點或許不符合編輯慣例 但卻為讀者提供了方便
閱讀的時候,對那些腳注或尾注一大片的書,總是會有些抱怨。在正文中把該說的話都說了不好嗎?干嗎非得放到腳注或尾注里?作為讀者,一來覺得可能有些有用的知識錯過了可惜,但如果看又會干擾對正文閱讀的連貫性和完整性;二來腳注的字號都比正文要小,看起來實在費勁。如果是尾注的話,就更增加了讀者的負擔,在書頁之間來回地翻。加入注釋是本著尊重他人勞動成果的意愿,所以,讀這類有較多較長注釋的書籍時,就不免要吐槽幾句。
不過,吐槽歸吐槽,遇到注釋篇幅長的書該看還得看,況且在有些書的長篇注釋里夾帶著不少“干貨”,讀罷讓人收獲滿滿。長篇注釋在譯作中尤為普遍,有些書每頁的正文與注釋之間的分割線恨不得靠近頁眉,有的注釋則更是會恣意地轉(zhuǎn)到下一頁,甚至再下頁。如果是尾注的話,注釋竟能占到一半兒的篇幅,足夠再出本書了。比如說1987年由三聯(lián)書店出版發(fā)行的馬克思·韋伯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其正文只是從第4頁“導論”開始,到144頁就結(jié)束了,而它的注釋竟從147頁排到了252頁。然而,細讀注釋中作者提供的信息,卻似乎又是必要且有用的。
注釋多的特征,在法學類譯著中更為明顯,這或許是法學家們更懂得尊重他人著作權(quán)的緣故吧。在這些注釋中,確實也讓讀者了解到不少有價值、有意思的東西。
比如,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法學院——美國法學教育百年史:19世紀50年代至20世紀80年代》就是如此。作者羅伯特·史蒂文斯是一位英國杰出的律師、學者及聲譽卓著的教育家。他年輕時在牛津與耶魯求學,也曾在美國及英國的多所大學執(zhí)教并擔任院長或校長,他尤其對美國法學教育的狀況了如指掌,在談到美國法學院發(fā)展的歷史時如數(shù)家珍,而那些被安排在注釋中的信息,也頗能激發(fā)讀者的閱讀興趣,它們與正文相映成趣、相得益彰。
早期美國的律師要想執(zhí)業(yè),需要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一定時期的學徒式見習。羅伯特認為“學徒見習制,意味著要實現(xiàn)從傳統(tǒng)的教學體驗驟然轉(zhuǎn)換為接受高強度的壓迫甚至‘剝削’”。為說明這一觀點,作者用了將近兩頁篇幅的注釋,來說明他為何如此看待學徒見習制。
作者在注釋中援引美國第六任總統(tǒng)約翰·昆西·亞當斯的記錄,來說明“最佳狀態(tài)下的學徒見習制”。亞當斯這樣描述自己的導師塞弗勒斯·帕森斯:“對我們來說,律師事務所里有帕森斯存在,算得上最大的福利。他本人就堪比一座法律圖書館,對于法律執(zhí)業(yè)的任何方面都十分精通。但帕森斯最大的優(yōu)點,在于其樂于解答問題的程度遠超弟子們愛問問題的程度。作為一位從來沒有被問倒過的導師,帕森斯不僅會就問題本身作答,還會將與之相關(guān)的其他關(guān)聯(lián)問題一一道來,如數(shù)家珍。我開始相信,能有這樣一位見習指導老師,算得上是一種福分。”而昆西的父親、美國第二任總統(tǒng)約翰·亞當斯就沒有這么幸運,他的指導老師只知道讓學徒們大量閱讀自然法、普通法、民法及國際法的相關(guān)著述,根本沒有什么指導。而更多學徒的見習工作,無非是“千篇一律、枯燥無味的文書校對”。
19世紀下半葉,學徒見習制在美國越來越遭到人們的詬病,因為“就算是最為勤勉負責的導師,也無法為學徒提供一種真正的全方位的訓練”。羅伯特在注釋中,為讀者提供了一些當時的見習生們的記錄。在律所,見習生們幾乎就是靠自學學習法律,因為“對于一位業(yè)務繁忙的律師來說,根本就不存在每天花一個小時的時間,就法律原則指點年輕后輩這回事”。而見習生們在律所中的忙碌也是司空見慣的,在費城,約翰·馬歇爾·蓋斯特這樣記錄他的見習生活:“見習第一天的經(jīng)歷,令我終生難忘。無論是研讀沙斯伍德對于布萊克斯通法學觀點的闡述,還是從格式條款中總結(jié)各種令狀或戒律,所有的這一切都是我聞所未聞的。這就是我每天見習的常態(tài)。我們這些見習生們,需要負責向法庭書記官提交法律文件,起草法律協(xié)議,參與質(zhì)押、抵押等類似合同文本的制定,出席公開拍賣。我們需要作為產(chǎn)權(quán)保險公司代表,前往合同登記辦公室、遺囑注冊辦公室等地進行不動產(chǎn)流轉(zhuǎn)與抵押調(diào)查……我們,就是以這種方法,把法律學到了手。”
從這些注釋中,我們了解到了當時美國學徒見習制的樣態(tài),正是基于此,美國的法律教育才從學徒制逐漸轉(zhuǎn)變?yōu)閷W院制。而這些資料則需作者在大量的日記、筆記中進行細致的爬梳和整理,其背后所記錄的是學者嚴謹枯燥的學術(shù)生活。從這一點來看,學術(shù)著作中的注釋同樣有閱讀的必要,這也是對作者勞動的一種尊重。不過作為讀者,倒是想提個建議,出版社若能把注釋也改用正文的字號則會更好,這或許不符合編輯慣例,但卻為讀者提供了方便,何樂而不為呢!(馬建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