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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中“砍頭息”該如何認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河北法制報記者 劉帥 通訊員 劉建美 徐志杰

“砍頭息”是對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為確保其利息的收回,在支付借款時將部分本金作為利息預先在總金額中予以扣除行為的俗稱。對借款人而言,其實際可支配的本金數額低于合同約定借款金額,而利息又以約定的本金金額為基數計算,變相提高了借款利率,對借款人明顯不公。那么“砍頭息”怎么認定,法律后果如何呢?

2021年4月,宋某、楊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佟某借款1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期3個月,月息1.5%,借款當日,宋某向佟某父親微信上轉賬給付利息3萬元。同年8月雙方簽訂借款50萬元的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月息1.5%。借款當日,宋某向佟某父親微信上轉賬給付利息1.5萬元。這兩筆借款均由佟某通過銀行轉賬付至楊某賬戶,后楊某未償還,佟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50萬元及約定利息。宋某則提出借款當天給付利息應從借款本金中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借款的目的是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待利益,如果借款當時即支付利息,無疑剝奪了借款人對部分借款本金的期待利息。此種行為盡管并非系出借款項時直接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但結合立法目的、利息性質等分析,應該予以否定性評價。2021年4月佟某向宋某、楊某出借借款100萬元,宋某當日向佟某父親支付利息3萬元,同年8月,佟某向宋某、楊某出借借款50萬元,宋某當日向佟某父親支付利息1.5萬元。債務人宋某于借款當日支付利息的情況雖不同于民法典規(guī)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但實質上并無區(qū)別,可視為非典型的“利息預先扣除”,也即“非典型”的“砍頭息”,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認定宋某、楊某向佟某返還借款本金145.5萬元及相應利息。

說法:

“砍頭息”并非法律術語,而是對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為確保其利息的收回,在支付借款時將部分本金作為利息預先在總金額中予以扣除行為的一種俗稱。實踐中,“砍頭息”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除通常在支付本金時將利息自動扣減,借款向出借人出具全額書面借款憑證的模式外,還包括出借人以轉賬方式全額支付給借款人,借款人隨即將利息支付給出借人或在支付借款后,又以具有利息用途的“咨詢費”“顧問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相關費用,或以上述費用名義在約定本金中預先扣除的模式。就利息性質而言,它是借款人支配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擔的成本,又是借款人使用該本金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而支付給出借人一部分利潤,事先將利息從借款本金中扣除的行為,無疑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的資金使用權受到限制,造成借款人實際借款的本金系為扣除利息后的數額,有違公平、誠信原則。為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由此可知,法律對于“砍頭息”相關約定給予了否定性的評價,“砍頭息”的約定無效。出借人提供借款時,如果將該部分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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