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 全球最資訊
近日,讀者秦瑞紅反映說,她財務會計本科畢業(yè)后去一家財務公司求職,該財務公司的人事主管說,由于公司的客戶時多時少,業(yè)務不怎么穩(wěn)定,所以只使用非全日制用工。若愿意來公司工作的話,雙方只能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她想知道: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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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屬于一種靈活就業(yè)形式,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之間的區(qū)別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應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同。全日制用工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也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二是能否同時建立兩個以上勞動關系不同。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一般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可否約定試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可以約定試用期;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是勞動報酬結算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一般以月為工資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五是社會保險不同。為全日制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在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中,用人單位只具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至于是否要繳納其他社保,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
六是終止用工的程序即勞動者離職時的待遇不同。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勞動者辭職則須提前30日(試用期內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全日制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應否支付給經濟補償,視辭退或辭職的類型不同而不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七是這兩種用工形式中的女職工是否受勞動法的特殊保護有所不同。根據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而該解雇“三期”女職工的限制性規(guī)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不適用的。
通過上述比較可知,非全日制用工這種就業(yè)形式有利有弊,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予以選擇。如果你屬于女性,則建議謹慎與用人單位建立這種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潘家永 律師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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