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去男友家路上發(fā)生車禍,能算工傷嗎?
4月14日,今年24歲的余女士來電咨詢稱,前不久,她下班后在去男友家的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余女士問,下班去男友家路上發(fā)生車禍,能算工傷嗎?
針對余女士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楊律師指出:余女士的男友家如果不是余女士的經常居住地、實際居住地、臨時居住地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楊志元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薄吧舷掳嗤局小笔侵嘎毠榱松舷掳喽涤诰幼〉睾凸ぷ鲌鏊g的合理路途。對于居住地的理解,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居住地包括實際居住地、經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币虼四芊駱嫵晒麆t需要考察余女士男友家是否屬于余女士的實際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或不定期居住地。符合該規(guī)定的則可以認定為工傷。
有部分觀點認為,像余女士這種情況可以適用“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規(guī)定,對此楊律師并不贊同。楊律師認為“日常生活”廣義上指人的各種活動,包括日常生活行為、學習、工作、休閑、社交、娛樂等。如果作廣義的理解,則顯然增加了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的負擔,也遠遠超出了“工作原因”能涵蓋的范圍。因此“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僅能作限縮解釋,即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活動,如下班返回居住地途中順道買菜等。
綜上所述,楊律師認為,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實際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臨時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線路、合理時間內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能認定為工傷。
(據四川工人報消息 四川工人報記者向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