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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墓趕上搬遷 要求退款有違誠信

法治日報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胡科剛 宋海紅

約定在他人承包的土地上建造墓地,在支付使用費后,恰逢殯葬改革而將墳墓搬遷至公墓,當事人以此為由主張要回土地使用費,是否能獲得法院的支持?近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在租賃土地上建造墓地引起糾紛的案件。

1988年,劉某某與其村委會簽訂了果園承包合同。按照當?shù)氐牧晳T說法,劉某某所經(jīng)營的果園風水很好。張某某的父親生前原屬于該村村民,后將戶口遷出了該村。2012年,張某某父親去世后,按照民間落葉歸根的風俗,張某某打算將父親的墓地建在故鄉(xiāng)。于是,張某某聯(lián)系到劉某某,經(jīng)協(xié)商后使用劉某某承包的果園中的4m×4m土地為其父親建設了墓地,并支付劉某某土地使用費6000元,所建墓地使用至2020年。2020年清明節(jié)前,該村所屬街道進行殯葬改革,推行公益性生態(tài)公墓,對該區(qū)域墓地進行整體分期分批搬遷整治,并給予最高2800元的補貼,將村居內(nèi)的墳墓集中搬遷到常青園公墓,張某某父親的墓地隨之搬遷到公墓。后張某某主張其父親墓地已搬出,但其未收到政府補貼,要求劉某某返還當初的墓地使用費6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行為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雙方均應遵守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遂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日照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劉某某與張某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xié)商由張某某支付6000元,在劉某某承包的部分土地上建造墓地,張某某支付劉某某6000元并在該土地上建造了墓地。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雖然張某某在涉案土地建造的墓地現(xiàn)已搬遷,但該事實系國家政策使然,并非劉某某原因所致。且在協(xié)議達成后,張某某將6000元現(xiàn)金交付給劉某某履行了合同義務,劉某某亦將土地交付張某某建造墓地使用了8年,履行了交付義務?,F(xiàn)因政府主導的殯葬改革,致使張某某遷移墳墓,從合同的履行看,不是劉某某擅自單方終止合同履行,劉某某沒有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在殯葬改革過程中,張某某有取得補貼的權利,只是還沒有到賬而已。故在此種情形下,張某某主張劉某某返還已交付的6000元既無事實依據(jù),又有違誠信原則。

據(jù)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事行為應遵守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

二審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同時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張某某支付6000元使用劉某某的承包地建造墓地,實質(zhì)上是租賃土地建造墳墓的一種形式,歷來為民間所接受。在使用該土地過程中,張某某自愿選擇了滿足其心理需求的“風水寶地”,劉某某則選擇了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6000元收益,雙方之間的民事行為符合使用墓地時的善良風俗習慣。張某某支付相關費用后,劉某某已將涉案土地交付給其建造墓地使用了8年之久,履行了義務;在2020年的殯葬改革過程中,政府又給予每個墓地補貼,張某某支付給劉某某6000元并使用8年,現(xiàn)又因搬遷墓地得到政府補貼,其利益并未造成損害,而且在使用過程中,得到了“風水好”的心理滿足并實現(xiàn)了父親落葉歸根愿望的慰藉,故雙方在殯葬改革前使用墓地的協(xié)議是符合公序良俗的行為,應予以認可。因此,張某某要求劉某某返還使用費的請求既違背了誠信原則,也與公序良俗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遵守誠信和公序良俗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nèi)容。民事主體開展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應當依誠信原則訂立契約和履行契約,并以善意、合法的方式行使權利,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公序良俗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層含義,民事主體活動既要遵守法律,還要符合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nèi)容。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意味著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愿選擇滿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應符合善良風俗習慣并不損害國家和市民社會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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