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應抓住哪些關鍵環(huán)節(jié)?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為加大對職工的保護力度,相關法律法規(guī)又將認定工傷的范圍擴展到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等情形??墒?,在現實中總有一些職工在受到傷害后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現象,這是什么原因呢?以下3個案例及其評析詳細闡釋了其中法律原理,即這些職工沒有抓住認定工傷的3個關鍵環(huán)節(jié),最終因超過時限,或缺少證據材料無法認定工傷。
【案例1】
申請工傷認定要守時限
2020年10月,呂女士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后,公司一直沒有為她申請工傷認定,她自己也無動于衷。直到15個月后,即2022年3月初,她才自行申請工傷認定。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其超過工傷認定受理時間為由,作出了《工傷不予受理通知書》。
【點評】
申請工傷認定必須遵守時限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P>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公司超過30日、呂女士超過1年沒有就其所受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依法作出《工傷不予受理通知書》。
【案例2】
申請工傷認定要有材料
2021年10月16日,按照公司的要求,吉女士駕駛自己的電動車前往客戶處收集樣品資料。不料,電動車在行使途中發(fā)生故障并導致她摔倒受傷致殘。出院后,吉女士申請了工傷認定。
面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吉女士以自己已經丟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屬故意刁難為由拒絕提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隨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
【點評】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P>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P>
根據上述規(guī)定,吉女士無法或拒絕提供相應的診斷證明書等必備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3】
申請工傷認定要有證據
2021年12月7日,謝女士駕駛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謝女士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受重傷。交管部門認定,對方司機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可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工作安排表,謝女士當天是休假,加之謝女士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當時是前往公司加班,在公司否認其系上班途中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點評】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不過,申請人應當舉證證明事故發(fā)生在“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且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依據以上規(guī)定,如果申請人對自己的主張舉證不能,那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謝女士應當承擔的后果就是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顏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