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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關注:用足用好保護令的預防功能


【資料圖】

原標題:用足用好保護令的預防功能

今年1月1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發(fā)出首份“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人身安全保護令——(2023)川0184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繼續(xù)泄露、傳播申請人陳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在預防家暴的各項措施當中,保護令具有十分強大的威懾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有效預防了部分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發(fā)生。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一步發(fā)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清除該類案件程序中的各種障礙。

法院發(fā)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具有極強的法律約束力,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會為此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此次,崇州法院發(fā)出保護令,具有示范意義,這意味著人身安全保護的范圍得到了擴大,降低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的門檻,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由較大可能性升級到基本達到預期的層次,使得個體在獲得權利保護的手段上更為豐富、明確和有效。

更大的意義在于,以個案為代表的保護范圍突破,使得司法保護成了常態(tài)化的工具。這不僅讓被保護人更加信任司法手段,有助于提高社會的法律運用率,同時對于其他人也能形成極強的震懾作用,基于對法律后果的敬畏而約束自身的行為,有助于從根本上預防家暴或其他傷害性行為的發(fā)生,從而達到“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效果。(堂吉偉德)

標簽: 人身安全保護令 最高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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