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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資訊!公共場所不是偷拍的免責之地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原標題:公共場所不是偷拍的免責之地

  近日,“女孩被偷拍要求刪除反遭譏諷”的話題引發(fā)輿論熱議。事件的起因是,在廣州地鐵3號線車廂內(nèi)的李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被陌生男子偷拍,在上前要求對方刪除照片時,遭到一位旁觀的路人斥責:“無理取鬧、強詞奪理!”“偷拍是看得起她!”這一事件表明,對于偷拍,尤其是公共場所偷拍的違法性,一些人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偷拍是利用攝像器材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取對方人格信息的行為。如果偷拍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并且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活動,那么,這些行為就情有可原。比如有些城市開展的“隨手拍,促文明”執(zhí)法活動,對違反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不文明行為,市民拍下來發(fā)給“智慧城管”系統(tǒng),就不屬于侵權。但是,如果未經(jīng)當事人同意且違反了合理實施條件的話,那么偷拍就侵犯了人們的人格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具體到公共場所的偷拍行為,主要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與隱私權。

  偷拍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跟人們平時的認知不同,如今肖像界定的標準已經(jīng)從個人面部特征,擴展到更多部位的可識別性。過去人們認為,肖像僅僅以面部特征為中心,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發(fā)展以及攝影技術使用,人們對肖像權的保護訴求越來越大,肖像在面部特征的基礎上擴展到其他身體部分特征,如側影、肢體動作等識別度較低,但是能夠反映個人的外在形象的圖像。也就是說,雖然偷拍的鏡頭中沒有拍到對方的臉部,但是,如果能夠從畫面中識別出某個人的話,這種偷拍行為依然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

  與此同時,偷拍還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如果把鏡頭對著對方的某個私密部位,或打擾了對方的生活安寧,或把對方的私人信息泄露出去,甚至謀求私利,便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2022年6月13日,公安機關就查獲一起類似案例,王某在中國地質(zhì)大學一便利店內(nèi),用手機偷拍女生裙底。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王某的行為構成了偷拍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因此對其實施行政拘留五日處分。

  在某些人的意識里,經(jīng)常聚集、供公眾使用且服務大眾的地鐵、公園、體育場、商場等公共場所,是一種公開的場域,不具有私密性,身處其中時,個人就“不要奢談隱私權”。因此,一些年輕的女孩子即使“被偷拍”,只要不是特別嚴重,也就“不會較真”。然而,柔軟的善良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偷拍的歪風邪氣。在一些城市的網(wǎng)紅打卡地或熱門商圈,經(jīng)常有手持“長槍短炮”的所謂“攝影愛好者”,明目張膽地蹲守街邊,看見年輕漂亮的女孩,不打招呼就尾隨跟拍,甚至還肆無忌憚地偷拍女孩子的隱私部位,然后偷偷將這些“軟色情”照片在某些網(wǎng)站、論壇上兜售,漸漸形成了一條偷拍黑灰產(chǎn)業(yè)鏈。

  公共場所不是偷拍的免責之地。根據(jù)最新頒布的民法典,即使是在公共場所,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權利損害,那么第三人依然要承擔侵權責任。而且,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話,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還可以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向第三人追償。

  從德行的角度看,偷拍還是一種不尊重人格尊嚴的不道德行為。人格尊嚴是公民的名譽和作為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黑格爾強調(diào),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重他人為人”。也就是說,人格尊嚴是法治的核心價值,絕不能把人單純用作手段。因此,即使在公共空間,只要對他人無端偷拍,就觸犯了法律和違反了道德,侵犯了人格權,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聶書江,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傳播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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