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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用工勞動關系應綜合認定

原標題:平臺用工勞動關系應綜合認定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某公司旗下眾包平臺的送餐騎手在送餐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致二級傷殘,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騎手人民幣109萬元。

作為平臺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首要問題,平臺用工的勞動關系認定一直是各方關注和爭論的焦點,在立法層面制定勞動關系認定規(guī)則,并使其能夠涵蓋和適應包括新業(yè)態(tài)在內的用工實踐,是當前與今后勞動法律制度完善的重點。在筆者看來,對平臺用工勞動關系進行認定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平臺用工的勞動關系認定應遵循“事實優(yōu)先原則”,以揭露“隱蔽雇傭”,并在保護勞動者與探求民商事合同意思真實一致間求得平衡。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目前,平臺用工形式已趨于多樣,且往往涉及多方主體和多重法律關系,平臺勞動者與相對方所訂立的協(xié)議通常以服務、轉包、合作等為名;實踐中也有企業(yè)在引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與其簽訂上述名目的協(xié)議,以規(guī)避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責任。

在個案判定中堅持“事實優(yōu)先原則”,不能僅以勞務提供方名稱或者締結合同名稱進行形式審查與判斷,還應從協(xié)議簽訂形式、實質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多方面出發(fā),探求用工與勞務給付本質屬性,在查明真實法律關系的基礎上,結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考察平臺用工各環(huán)節(jié)的管控實際情況,對雙方法律關系作出實質性判斷與認定。

其次,要構建平臺用工勞動關系認定的“要素綜合評價”規(guī)則。平臺用工不一定都是新業(yè)態(tài),在快遞和網約車行業(yè),有相當比例的用工仍為傳統(tǒng)的標準勞動關系形態(tài);即便是更具有顯性新業(yè)態(tài)特征的外賣送餐行業(yè),也存在“專送”和“眾包”的類別差異,這使得勞動關系認定在平臺用工和新業(yè)態(tài)的整體語境下更具復雜性。

在我國平臺用工勞動關系認定的司法實踐中,裁判者主要結合平臺用工特點,從平臺勞動者入職、考勤、接單、薪資、評價等各環(huán)節(jié)的受管控程度來綜合考察。未來,對平臺用工勞動關系的認定,還應綜合考量平臺經營者及合作用工方在工作規(guī)則管理、任務分配、勞動過程監(jiān)督與檢查、工作時間要求等方面對勞動者的控制,以及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和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對相關主體在生產資料(包括數據)、生活來源上的依賴性等,來判斷認定其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是否要納入勞動保護。

最后,平臺用工的勞動關系認定還應結合平臺用工模式與類型,避免全盤“類型化”界定。以外賣送餐行業(yè)為例,司法實踐中,“專送”模式更容易被認定為勞動關系,但“眾包”模式下的用工也不應被“類型化”地完全排除出勞動關系認定。此案之所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原告為一名“眾包”騎手,但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符合法律意義上的雇傭關系特點,并據此判決被告作為雇主對原告因事故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予以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印發(fā)的《關于維護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將平臺用工分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與“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yè)”三種情形,其中,“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在政策制定層面更多地指向了“眾包”騎手等類似平臺勞動者群體,但這類用工情形在制度落地時應僅針對平臺用工進行“限縮性”適用,不宜將其適用于所有勞動用工領域。司法實踐要發(fā)揮對“以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為名,行勞動關系之實”的司法甄別作用,對實質上構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權益予以切實保護。

(作者:肖竹 系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執(zhí)行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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