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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者莫被“征信修復”帶偏

原標題:失信者莫被“征信修復”帶偏

花錢就能“洗白”不良征信記錄?面對這個問題,請不要再犯迷糊——征信領域不存在“征信修復”的說法,所有聲稱合法的、商業(yè)的、收費的“征信修復”都是騙局。

所謂“征信修復”是不法中介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故意混淆“征信異議”“信用修復”而捏造出來的概念。或教唆他人偽造證據材料進行投訴,或謊稱開辦教授“征信修復”技巧的培訓班,或趁機泄露、買賣個人信息來漁利——無論手法如何翻新,這類中介機構的非法行徑總離不開“欺騙”。欺騙信息主體能夠擅自消除不良征信記錄,偽造虛假證明材料欺騙金融機構,以代理投訴為名騙取信息主體的重要敏感個人信息……信息主體越是對征信法規(guī)政策不了解,越是急于“花錢消災”,就越容易上當受騙。

簡而言之,對信用報告上正確的征信信息,征信機構無論如何也不能作出修改或刪除。但是,如果個人認為本人信用報告上的信息有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持營業(yè)執(zhí)照即可辦理,無須通過中介,更不存在收費問題。此外,與征信異議的“糾錯”不同,信用修復是指信息主體對失信行為進行整改后,向有關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核實認定后終止相關限制與懲戒,不再展示其失信記錄。其制度設計的目的是給輕微非惡意失信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鼓勵其糾錯守信??梢姡瑹o論征信異議,還是信用修復,都與不法分子捏造的“征信修復”有本質區(qū)別。

總而言之,“征信修復”不僅觸碰了法律底線,而且破壞了社會信用體系。對失信者來說,“征信修復”是陷阱而不是出路。唯有糾錯守信,方可實現(xiàn)信用重塑。以治理欠薪問題為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一方面給予違法失信當事人改過自新、提前移出失信懲戒名單的機會,另一方面又嚴格限定信用修復的適用條件,讓嚴重欠薪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這些全面系統(tǒng)的制度設計既為失信的人敲響了警鐘,也為聞過即改的人開啟了信用重塑的通道。

古人言:“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边@意思是說,講誠信是天下行為準則的關鍵。所以,取信也須取之有道。換言之,取信以擔當盡責為要,靠的是一點一滴的積累,沒有任何捷徑可循。如果人人都努力成為誠信的踐行者,“征信修復”的騙局便在社會上沒有施展的空間。(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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