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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口開河的直播帶貨很難不“翻車”

原標題:信口開河的直播帶貨很難不“翻車”

史洪舉

“我和茅臺董事長認識十幾年了,昨晚我把他灌醉了,讓他簽合同給我定價權”。近日,一場酒水直播帶貨中,某知名演員在屏幕前賣力推銷茅臺虎年生肖酒。茅臺方面回應,此宣傳不屬實。(見3月15日《每日經(jīng)濟新聞》)

上述明星的一些說辭更像是開玩笑,問題是,有些話不能亂說,尤其是在直播間這種促成交易、提高銷量的場合。

近年來,直播帶貨如日中天,一些明星也加入其中,有的確實給消費者帶來實惠,但也不乏問題,如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無論是明星還是網(wǎng)紅主播,帶貨不僅僅是賣貨,還應當對消費者權益負責。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帶貨主播應對其所推薦的商品質(zhì)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雖然明星直播帶貨與電視廣告代言有所區(qū)別,但不能因此否定其推薦商品所發(fā)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其帶貨的行為符合替商家宣傳商品并因此獲利等要件,本質(zhì)上仍屬代言人或推薦人。

我國廣告法明確規(guī)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人。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jù)事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直播帶貨的明星所推薦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質(zhì)量問題或虛假宣傳,那么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互聯(lián)網(wǎng)經(jīng)濟下,一些頂流網(wǎng)紅和明星影響較大、帶貨較多,獲利豐厚,可一旦產(chǎn)品存在瑕疵或質(zhì)量問題,其所面臨的賠償責任等也將相應增大。所以,這并非一件毫無風險的事情,明星群體理當懂得愛惜自己的羽毛,本著對消費者負責,對自身名譽和形象負責的態(tài)度,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和把關職責,不要夸大其詞或信口開河。

直播帶貨要立足消費公平,某種角度上說,直播帶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其實也在為自身贏得利益空間和發(fā)展平臺。如果忽略、漠視消費者權益,為了收益無所不說、無所不做,“翻車”或許是遲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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