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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滴酒未沾”被定性醉駕有何警示

原標題:司機“滴酒未沾”被定性醉駕有何警示

據(jù)《法治日報》報道,李某在廣州某國道上行駛時碰撞防護墻,后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從李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67.7毫克/100毫升。后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某雖然滴酒未沾,卻在開車前喝了大量藿香正氣水。李某后因醉駕被判拘役1個月,罰款3000元。

李某對血液酒精含量超標的解釋是他有胸痛,為了止疼,他十年來一直喝藿香正氣水,每天至少喝6到8支。當天他開車前,就喝了6支(約30毫升)藿香正氣水。李某經(jīng)常光顧的藥店藥師提供證詞,證明李某這個解釋的真實性。然而,危險駕駛罪條文中醉酒駕駛機動車所指的“酒”,不限于白酒、啤酒等酒類,而應該理解為酒精。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一定程度,不管是什么原因?qū)е?,均應按醉酒駕駛機動車論處。

從交通安全方面來看,不管由于什么原因?qū)е卵壕凭砍瑯?,均會讓當事人的行為變得沖動、易怒,反應也變得遲鈍,甚至出現(xiàn)麻木、嗜睡等癥狀,不會因為酒精來源于藥物或食品就使危害減輕。相反,不少藥物還屬于復方制劑,除了含有酒精之外,還可能因為內(nèi)含其他藥物而影響人的判斷力和應變能力。由此看來,李某因過多服用藿香正氣水而被定性為醉駕,一點都不冤。

需要重視的是,針對特殊的案例,有人認為李某的醉駕定性不合理。一直以來,也有不少人認為服用藿香正氣水等含酒精的藥物不應算酒駕、醉駕。不僅如此,一些被查出酒駕、醉駕的司機,還喜歡用服用了含酒精的藥物、食用了含酒精的食品等來為自己開脫。這些做法其實是對酒駕、醉駕的誤解,此類錯誤思想對交通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危害。因此,民眾對“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警語當中的“酒”,應有更寬泛的理解。

李某這次既屬于醉駕,也屬于病駕、藥駕。很多病駕、藥駕雖然在交通安全方面也極具危害,由此導致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fā)生,但由于此類危險駕駛行為與酒精無關(guān),因此無法像李某這樣容易定性。

這個案例不僅對酒駕、醉駕行為具有警示意義,對于病駕和藥駕也是如此。對于司機而言,當身體不適達到一定程度、尤其是服用可以影響駕駛行為的藥物后,應避免自己開車出行。對于社會而言,防范病駕、藥駕的規(guī)則還不夠成熟,甚至如何定性病駕和藥駕也充滿爭議,這類短板應盡快補齊。(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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